景物象徵法

景物象徵法,是指通過某種特定的景或物以表現與之相類似或相關的現實或某種概念和思想感情的寫作方法。它由象徵體(某種感性形象)和象徵義(某種感性形象以外的抽象物)構成。運用時二者不可截然分開。由於象徵體本身特有的暗示性,所以象徵義總是隱蔽在象徵體中,通過象徵體婉曲地表現出來。象徵具有暗示性,這是景物象徵法的鮮明特點。

簡介

利用象徵物與被象徵物之間的共同點和類似點,可以避免淺露直說。藉助於想像、聯想等形象思維方式,含蓄地揭示事物的內在含義和本質特徵,積極啟發讀者的思考和想像,將抽象變為具體,以所見知所不見,取得饒有興味、耐人咀嚼的藝術效果。

運用景物象徵法,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狀眼前之物,托深遠之義。其二是不宜明言直言,托以象徵。

例如,巴金的《燈》(高級中學課本《語文》第一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主題的寓意是對光明的嚮往,是指即使在那黑暗的舊社會,光明依然在人民心裡,希望也依然在人民心中閃光。“山那邊”(解放區)正是光明之所在,希望之所在。這一切,在那黑暗的年月里,是不能直抒胸臆的,因此運用景物象徵法出之。“幾點燈光”促人聯想,給人鼓舞,預示光明的希望,“燈光”“掃淡了黑暗的顏色”揭示題旨,象徵著光明終將戰勝黑暗。

運用景物象徵法,要善於捕捉“對應物”,“對應物”即指能夠同作者思想感情相契合的某一特定對象;其次,要自然貼切,即要準確、明晰地顯示象徵事物和象徵意義內在的溝通之處,不能牽強附會;再次,必須將象徵意義的中心點凝聚在文章的主旨上,為表現文章主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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