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縣建設規劃;督促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生態縣建設的年度和規劃期的實施方案;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生態縣建設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生態縣建設)目標責任制工作。
(四)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輻射、放射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對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本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及負責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六)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轄區內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
(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及行業的標準、規範;指導開展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八)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省和市規定審核或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審查可以作為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設備的認證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加強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信息網路建設;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法制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抓好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地址
鶴溪鎮鶴溪中路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