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普通邦法

普魯士普通邦法

普魯士一般邦法,是德意志境內最大的邦國普魯士所制定的法典,全名為《普魯士國家的一般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ALR)》。

法典內容

該法典內容很雜,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規定,共分導論(Einleitung)和兩個部分(Theil,包括43節),有17000條之多。於1794年2月5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在公法方面,本法典是絕對主義國家思想的體現,在私法方面卻包含著近代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思想。第1部為個人法,第2部為家族法與團體法。開始有關於法的一般原則的規定。

法律規定

權利

以下第1部前7章規定:人、物、行為、意思表示、契約、不法行為、占有。這些相當於民法總則。接著第8至第16章規定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保持、追及、權利義務之消滅等關於財產權的得喪變更。第17至22章規定共有、分割所有權、他物權、擔保物權、用益權、相鄰權等。

罰則

第23章規定罰則。第2部第l至第4章規定婚姻、親子、親族、家產,是為親屬法部分。第5至第12章規定僕婢、組合、農民、市民、貴族、官吏、教會、學校等,即規定各種身份的人的特別義務。第l3至第17章規定國家、國庫的特權與義務,第18及第19章規定監護與各種慈善機構,最後第20章規定刑罰[4]。這是一部體現“普魯士的自然法”精神的法典,一直施行到德意志第二帝國實施德國民法典之時。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