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電能是商品,是與其它商品性質不一樣的特殊商品。因此在制定電價上,也與制定其它工業產品的價格顯著不同。工業產品是以不同的產品、不同的規格分別定價,不同的消費者購買同樣商品價格是一樣的。而電能的價格,則因消費者不同的用電性質、不同的用電時間而使用不同的電價標準。
我國把電價分成以下幾類,即照明電價、非工業電價、普通工業電價、大工業電價、農業生產電價等。
套用範圍
下列各項用電,屬普通工業電價套用範圍:
(1)機關、部隊、學校及學術研究、試驗等單位的附屬工廠,有產品生產並納入國家計畫,或對外承受生產、修理業務的生產用電。
(2)鐵道、地下鐵道、航運、電車、電訊、下水道、建築部門及部隊等單位所屬的修理工廠生產用電。
(3)自來水廠、工廠試驗、照相製版工業水銀燈用電。
(4)食品加工部門(包括商業部門前店後廠)用於食品加工或小烘焙電熱用電,其設備總容量在3kW及以上者。
其他規定
(1)普通工業用戶的照明用電(包括生活照明和生產照明),應分表計量。如一時不能分表,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算照明電度,按照明電價計收電費。
(2)對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320千伏安以下的電解鋁、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鹼、電爐鈣鎂磷肥、電爐黃磷、合成氨的用電,可繼續執行大工業電價或比照大工業電價水平核定單一電價。
相關概念
照明電價
照明電價的適用範圍包括一般民用電;醫療、烹飪、取暖、理髮以及電動機、電冰櫃等家用電器的用電;總容量不超過3千瓦的非工業電力電熱用電;工業用單相電動機總容量不足1千瓦,或總容量不足2千瓦的電力電熱用電等,按不滿1千瓦和1千瓦以上的兩檔電價計價。照明用電,由供電部門安裝有功電度表,計量用電數量,每月按照明電價計收電費。
非工業電價
非工業電價的適用範圍: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電解、電化的試驗和非工業性生產,其總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電,均用非工業電價計收電費,但其生產和生活照明用電,除了有特殊規定的外,應分表計量,按照照明電價計收電費,按1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3個電壓等級分檔計價。
大工業電價
電價的一種分類。大工業電價的適用範圍: 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一切工業生產用電,以及自來水廠用電、工業試驗用電等,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320千伏以上者,均按大工業電價計收電費。大工業電價實行兩部制電價和功率因素調整電費辦法,其電價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和功率因素調整電費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