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單據

普通單據

普通單據普通單據是辦理貨物的交付和貨款的支付的一種依據。單據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約,履約的程度。進口商品以單據作為提取貨物的貨權憑證,有了單據,就表明有了貨物。

內容

普通單據主要包括嘜頭、商品名稱、貨物數量、規格、單價、總價、毛重/淨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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嘜頭(ShippingMark)嘜頭是貨物裝的標記。普通單據上的嘜頭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嘜頭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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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
普通單據上的商品名稱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證中的商品名稱有錯誤或漏字等並且未來得及修改,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也應將錯就錯,以保證發票與信用證規定的完全一致。不過,可在錯誤的名稱後面加注正確的名稱。
銀行只負責審核單據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稱的表面性應與信用證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稱的簡寫或繁寫或同義詞或同義名稱等。

貨物數量和重量普通單據中列明的貨物的數量(件、個、條等)和重量應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的數量和重量完全一致,並與提單等基本單據中貨物的數量和重量一致。

規格貨物的品質規格是出口商交貨的標準,發票上一般應標明所裝貨物的品質規格情況。普通單據的總價不是貨物總金額、總價值,也就是貨物數量與貨物單價之積。發票的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結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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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單據

普通單據的結文一般包括信用證中要求加注的特別條款或文句。
普通單據的結文還包括發票的出票人簽字。發票的出票人簽字一般在發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稱(信用證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的手簽,有時也可用手簽圖章代替手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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