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防震減災方面的工作職能。
(三)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四)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六)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和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發展規劃並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提出優先發展的領域和研究課題,編制全縣教育、科技發展中長期綱要、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實施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指導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工作。
(二)規劃指導全縣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指導與評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三)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指導義務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動。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措施;管理國內、國外對我縣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監督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負責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指導管理,貫徹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八)規劃和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黨的建設、思想道德建設、統戰、教育工會、學校教代會等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學校幹部隊伍建設,參與考察學校領導班子,提出領導班子充實調整方案。
(九)規劃、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德育、法制宣傳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縣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統籌規劃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負責縣屬學校人員編制、招聘錄用、專業技術職稱、培養培訓和考核的相關工作。
(十一)統籌管理全縣學歷教育及社會力量辦學考試工作,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繼續教育、自學考試和高中畢業會考等工作。統籌管理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籍學歷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和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和有關學校、單位黨的紀檢及行政監察工作。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畫和重大科技專項與工程;負責統籌協調套用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基礎研究工作;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組織科技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調整提出建議。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研條件保障、重點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措施,推進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負責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和協調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科技(園)區工作。
(十五)牽頭擬訂科技促進農業發展、社會發展的規劃,組織實施農業科技計畫、社會發展科學計畫,加強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建設;開展以科技惠民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進步,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措施,擬訂國家、省、市科技支撐項目課題計畫,提出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管理意見建議,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
(十七)擬訂科技成果獎勵和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措施,指導民營科技機構的發展,負責科技保密和科技評估、科技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技術出口工作。
(十八)開展經濟活動的智慧財產權審查;研究傳統知識、地理標誌等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問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研究智慧財產權發展動向;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涉外侵權處理;承擔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專利技術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規範和管理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和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承擔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相關工作;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二十)指導縣區開展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試點示範及其他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參與縣(區)科技副鄉(鎮)長的選派工作。
(二十一)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合作項目。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教育和科技局(縣知識產權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信息、檔案、機要、督辦、信訪、保密、財務、新聞宣傳、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資產管理、後勤等工作;負責教育科技系統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牽頭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教育工作計畫;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全縣中國小預算執行和教育經費執行情況;負責局財務工作以及局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和財務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對預算內外資金、專項資金、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基建及修繕工程項目等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參與管理教育收費;承擔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統計與分析工作;協調、指導縣屬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承擔所屬單位經濟效益評估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工作監督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的使用;配合審計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的審計工作。
(二)人事股(離退休幹部股)
承擔教育和科技局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聘、教育培訓、考核獎懲、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中長期規劃,指導和協調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培訓機構建設工作;統籌管理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師德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負責中國小特級教師和骨幹教師的推薦評審、管理工作。
(三)基礎教育股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統籌管理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發展規劃;推進九年義務教育鞏固提高,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指導全縣中國小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指導全縣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督促全縣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實施課程(教學)計畫;監督、管理中國小教學用書和學具的開發與管理;指導中國小開展德育工作;組織開展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工作;指導中國小現代技術教育、實驗室、儀器設備和圖書室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辦學工作和校外教育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擬訂全縣中國小體育、衛生、藝術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中國小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擬訂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性學生體育、衛生和藝術活動;指導專業師資培訓;協調和指導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承擔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改革發展工作,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審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的設定和變更;擬訂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職業學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教學改革、師資培訓、教材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職業學校現代技術教育、實訓基地(實驗室)、儀器設備、圖書館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參與指導並組織職業學校的辦學水平評估;指導職業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指導職業教育專業師資培訓工作。
(四)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
承辦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行使縣人民政府授予的教育督導職權,依法組織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對義務教育階段教育質量進行監測,指導各地的教育督導工作;對基礎教育的熱點、難點問題,縣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項督導評估和調查研究,向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學校校長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擬定教育督導的有關標準,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和督導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安全法規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安全工作、校園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和安全教育,督辦處置教育系統公共安全突發事故(事件);草擬有關教育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教育系統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統籌管理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考評工作,辦理教育系統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項;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負責全縣教育工程,涉外工程和捐助工程等建設項目的統籌、指導和監管;指導全縣新建中國小、幼稚園校舍建設項目的規劃及學校布局;制定、審核、參與縣屬學校基本建設計畫及項目實施工作。
(六)科學技術綜合股(防震減災辦公室)
負責研究制定和實施全縣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計畫;負責科技計畫項目的審查、申報、實施和管理,並組織實施年度科技項目計畫;負責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的集中示範和推廣工作,組織實施農業先進適用技術示範,發展和管理科技示範點、示範戶;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評價,登記、評選、上報、獎勵,管理技術市場、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組織評審、推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廣套用工業、農業和社會發展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負責全縣民營科技企業的引導、扶持、發展及統計、年審等管理工作;負責技術創新工作的有關事宜,協調和指導各科技開發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宣傳貫徹防震減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編制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計畫和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地震項目的申報、實施;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震後救災與重建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指導、管理地震監測站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中小學生的科普工作。
(七)智慧財產權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制訂我縣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科技等領域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專利工作;協助上級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貫徹執行專利法和智慧財產權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重大問題;主管縣內技術市場交易及專利工作,處理技術交易糾紛,拓寬技術市場;研究傳統知識、地理標誌等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相關問題;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研究智慧財產權發展動向;配合上級部門,依法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為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的專利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和鑑定意見;指導專利技術推廣和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規範和管理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的建立;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與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指導以智慧財產權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管理專利文獻,指導、協調全縣專利文獻的研究和開發利用;規範和指導專利中介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利工作的合作、交流活動;參與協調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涉外事務。
人員編制
普定縣教育和科技局(縣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或副科級督學2名;股級職數8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它事項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和科技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