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歷程

2016年7月,經晉江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晉江市湖南商會冊成立為一家在晉江市各類行業中從事經濟商貿的湖南籍企業代表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2017年4月,晉江市湖南商會正式成立,周錫齡當選首任會長。
商會章程
晉江市湖南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晉江市湖南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晉江市的各類行業中從事經濟商貿活動的湖南籍企業代表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中國工商聯合會的章程,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商,做愛國、愛鄉、敬業、誠信、守法的經營者。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晉江市委統戰部、晉江市工商聯和登記管理機關晉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會址設在福建省晉江市青陽街道曾普小區迎賓路7-1(夜視明辦公樓)高森世紀中心五層的508、509單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1、加強本會與晉江、湖南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2、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3、接受湖南和晉江兩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協助搞好行業管理。
4、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
5、積極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法律諮詢,講座培訓,融資牽線等各項服務,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發展經濟。
6、走訪會員企業,了解經營狀況,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業務發展。
7、幫助會員協調在商貿活動中與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和地區之間的關係,調解糾紛,化解矛盾。
8、興辦商會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為會員提供服務和便利。
9、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福建、湖南、泉州、晉江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湘閩政治經濟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供求信息,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依法需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放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攜帶有效證件進行會員登記;
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理事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2.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名譽;
3.承辦本商會委託的事務,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6.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履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會員正常自願退會,書面提出申請,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終止其會籍。
第十三條非正常自願性退會,理事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制定非正常自願性退會制度,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選舉、罷免理事;
6.決定終止事項;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6年7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