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山東省湖南商會,由山東三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山東國慶房地產有限公司、山東南方恆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慶鋒市場經營有限公司、青島浩洲模具有限公司、濟南禹欣泰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奇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潤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發起,經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旨在構建在魯湘籍企業及經商人士資源互惠、信息共享、合作交流、共同發展的平台,支持湘籍企業及經商人士在魯投資創業與發展,引導在魯湘籍企業守法經營,維護在魯湘籍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推進湘魯兩地各個層面的區域合作交流、招商引資及市場開拓。
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山東省有關政策規定,發揮商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二)為會員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種政策信息、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和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三)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商品展銷、信息發布等活動。
(六)搞好商會及會員單位的宣傳工作。
商會文化
商會指導思想:構建創業新平台,謀求發展新跨越。
商會宗旨:立會為公,辦會為民。
商會理念:依法辦會,用智立會,以誠謀會,守信強會。
商會方針:以會養會,以會促會。
商會目標:打造政通人和的創業環境,培育實力倍增的現代企業。
商會任務:服務在魯湘商,發展在魯湘企,動員在魯湘友為山東湖南的繁榮富強建功立業,多做貢獻。
商會章程
山東省湖南商會章程
(2010年1月31日山東省湖南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山東省湖南商會。
英文名稱:Commerce Association Of HunanEnterprises in Shandong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湖南省的企業和個人在山東省投資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獲取信息及法律諮詢,業務培訓等,搭建平台,提供服務,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二環東路29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引導會員合法經營,發揮商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二)為會員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種政策信息、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和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三)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商品展銷、信息發布等活動。
(六)搞好商會及會員單位的宣傳工作。
第三章 會員須知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湖南省的企業和個人在山東省投資的工商企業,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入會,經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湖南省的企業和個人在山東省投資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常務理事會不得選舉和罷免本商會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或等額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商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理事會閉會且新的理事會未產生期間,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常務理事會議,討論、研究 、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審定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兼職人員資格。
(六)負責審定本商會日常經費開支;向理事會提出超出本商會年度預算的大項經費開支計畫。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權: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的直接指導下協助會長負責本商會的全面工作。
本會會長因特殊情況長時間不能領導本商會開展活動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但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理事以上成員。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職權:
本商會秘書長直接對本商會理事會負責,接受本會會長領導,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主要職權如下:
(一)負責本會內部各辦事機構工作的組織與管理,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商會與有關機構或部門之間的關係,負責對外公共關係事務的處理。
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對本商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出建議;
(四)負責本商會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及相關辦公經費的初步審核。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立專家顧問委員會,作為本商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顧問委員會由在山東省的湖南籍資深人士擔任,為本商會提供顧問支持。
第三十四條 專家顧問委員會可產生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3-5人,並設監事長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接受會員大會領導,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負責對本商會的選舉、運作、財務管理等進行監督。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長領導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本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遵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0 年 1月31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