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司法局

根據《中共晉城市委、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市發〔2009〕22號),設立晉城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地址:鳳台西街289號

概要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依法治市和法治晉城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等相關社會法律顧問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仲裁機構的登記審核上報工作。

(十)指導各縣(市、區)司法行政業務,負責全市司法行政複議、應訴等法制工作。

(十一)管理、指導全市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司法鑑定協會的工作,負責對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和司法行政協助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協助各縣(市、區)管理司法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職數14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擬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統計等工作;負責全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和入口網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財務、國有資產及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本局的扶貧工作。

政治部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考察任免、考試錄用、勞資、調配、職稱、考核、表彰獎勵、離退休人員管理等相關人事工作;統一管理全系統的警務工作、警銜評授和晉升的審報工作;協助各縣(市、區)黨委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局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法制宣傳教育科

擬定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及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檢查各縣(市、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學校師生的法律培訓指導工作;負責全市法學理論和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工作;承辦有關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指導全系統的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有關年鑑、史志的編撰工作。

律師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工作;負責律師執業和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等核准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指導律師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律師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公證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公證員執業審批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公證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受理公證當事人的申訴。

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年檢的核准登記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

司法鑑定管理科

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仲裁機構登記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司法鑑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司法鑑定協會開展工作;承辦市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司法考試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負責對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材料的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全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年度備案和變更備案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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