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縣民政局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根據黨的基本路線和我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民政信息、宣傳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全縣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工作。

機構職能

2、負責全縣社團機構組織的登記和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死亡、撫恤管理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承辦昌黎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掌握、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縣雙擁工作。

4、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主管縣內城鎮退伍安置分配的具體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

5、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後生產自救;管理、分配省下達的、縣撥付的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縣域內對我縣嚴重自然災害的援助和捐贈工作。

6、建立並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全縣社會救濟政策、標準,負責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指導全縣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承擔昌黎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縣的五保敬老工作。

7、指導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委會等民眾自治組織的建設;推動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推動社區建設與服務工作;負責全縣鄉(鎮)村(居)的組織區域劃分;代縣政府審核村、民族村的設立、撤銷、駐地遷移,審核、申報鄉(鎮)、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駐地遷移,申報縣、縣級市設立、調研的具體工作。負責區劃、邊界管理、調處工作。

8、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社區建設;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和管理,會同縣有關部門落實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搞好年檢工作。

9、指導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參與婦女兒童特別是孤兒的權益保護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和跨省、市、區(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縣救助站和安置場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10、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11、對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12、主管全縣的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街村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依法規範全縣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推行地名標準化和地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13、負責制定全縣老年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政策,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活動,督導落實有關老年人政策,做好老年人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掛計畫財務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民政業務工作考核、先進單位表彰和民政宣傳及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信訪及會務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事務管理。

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發展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計畫管理和監督檢查;編制和申報全縣民政部門專項物資裝備計畫;負責和監督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包括自收自支)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基建;負責和指導全縣民政系統的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及行政、事業經費的計畫管理使用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工作,研究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安排計畫;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黨群組織建設和黨員的培訓、考察、發展工作;負責和指導紀檢、監察工作、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和指導婦女和計畫生育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政務公開;指導全縣民政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評比表彰工作;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全系統的政務公開工作。

優撫安置股

優撫安置股(掛昌黎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昌黎縣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昌黎縣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金的發放與管理,承辦轉業、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參戰參訓民兵、民工評定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申報;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縣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縣烈士陵園)的服務管理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負責部隊移交本縣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檢查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負責和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住房建設和服務管理等工作。

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全縣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分配計畫;負責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培訓教育、管理和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負責全縣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工作,重點保障六級以上(含六級)殘疾軍人、傷殘民兵民工、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費用的審核、報銷和資金的管理、發放工作。

救災救濟股

社會行政事務管理股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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