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化藝術與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我縣文化藝術與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全縣文化藝術與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及全縣新聞出版業的巨觀調控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文化體制改革、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三)研究擬訂全縣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全縣文化產業園區、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規劃、發展和建設;引導和扶持全縣動漫產業的發展。
(四)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經營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批和年審工作。
(五)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六)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縣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組織實施鄉鎮綜合文化站和基層文化陣地建設、文化信息資源共享、農家書屋、廣播電視村村通、農村電影放映等五大公共文化服務工程,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八)管理全縣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全縣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全縣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網路化、現代化建設,促進各類圖書館的相互合作、協調發展。
(九)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的保護、管理、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傳等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與發展;組織指導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與傳承發展工作。
(十)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新聞出版經營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批、審核和年審工作;負責全縣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管理、協調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圖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市場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廣播影視的行政(行業)管理,指導全縣廣播影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性的廣播電視重大技術項目建設;負責監督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
(十三)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台(站)建設的審查、報批和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頻率、頻道、功率的規劃和報批;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工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計、施工和安裝業務的論證、審查、申報;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規章;對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電影放映單位的設立許可。
(十四)組織指導全縣文化藝術、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科研工作,推動文化科技創新與進步。
(十五)歸口管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