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矽化木是指距今約1.5億年前的中上侏羅紀時代以蘇鐵類、松柏類、銀杏類等植物為主的植物化石及植物化石自然遺蹟生態環境。
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轄區各類植物矽化木集中分布地劃定保護區域,凡在矽化木保護區域內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州矽化木的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內劃定的矽化木保護區域的管理工作。各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矽化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文物、旅遊、畜牧、公安邊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林業部門做好矽化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矽化木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守本條例,支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矽化木的義務,對侵占和破壞矽化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對其有功人員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矽化木保護、管理應當給予資金投入。
鼓勵單位或個人對保護矽化木進行投資。
第八條 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矽化木分布情況,提出矽化木保護區域劃定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然保護區內矽化木保護區域的劃定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矽化木保護區域應當標明區界,並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矽化木區域界標。
第九條 矽化木保護區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自然遺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矽化木保護區域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矽化木。
(三)調查矽化木自然遺蹟資源,並建立檔案。
(四)進行矽化木保護的宣傳教育。
(五)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矽化木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條 進入未開放的矽化木保護區域,從事科研、考察、參觀、教學實習、採集標本、影視拍攝、旅遊、採藥、勘探等活動,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活動計畫,經批准後方可進入。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矽化木保護區域從事上述活動。
第十一條 在矽化木保護區域內有條件進行開發活動的,除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外,項目開發單位或個人應當持項目設計、計畫任務書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向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州環保部門提出環評意見,由州主管部門報州人民政府,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開發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矽化木保護區域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到破壞。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開發單位在矽化木保護區域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經批准進入矽化木保護區域進行科學研究、考察、參觀、採集標本、旅遊、影視拍攝、採藥、勘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矽化木管理機構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州物價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除因科研、教學、展覽等確需少量採集的,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擅自採挖、攜帶、運輸、買賣、加工矽化木。
第十四條 外國人需進入矽化木保護區域的,接待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矽化木保護區域界標或者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域,不服從管理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未經批准進入,不服從管理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界標,改變保護區域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界標,改變保護區域,致使矽化木被盜竊、被損毀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進入矽化木保護區域從事開發活動,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下列標準予以處罰:
(一)擅自採挖、攜帶矽化木的,除沒收實物外,並按非法採挖、攜帶矽化木每公斤處以1000元罰款。
(二)擅自買賣、加工矽化木的,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並按非法買賣、加工矽化木每公斤處以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運輸矽化木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運費3倍的罰款。
(四)破壞矽化木自然狀態(樹幹、樹根、樹樁)的,情節嚴重造成損毀的,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矽化木保護區域基本設施的,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矽化木保護區域內不聽勸阻、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林業、國土資源、文物、旅遊、畜牧、公安邊防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對矽化木保護區域實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制定的有關矽化木管理的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