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醫學院紅十字會

solemn motherlan ation

機構簡介

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全稱為昆明醫學院紅十字會學生分會(the Student Branch of Kunming Medical College Red Cross Society----SKMCRC),成立於 1991年6月,是雲南高校中成立最早的高校紅會組織,在雲南省紅十字會與學校領導的多方指導及高度重視下,建立起了健全和完善的工作機構與工作制度。
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是以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其領導下由教職工分會和學生分會組成。學生分會是開展活動的主體,協會受雲南省紅十字會業務指導,受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直接領導的紅十字學生團體。現有青少年會員700餘人,其中骨幹會員100餘人,全會分為辦公室(其下有秘書科;財務科;人事科;教育科;培訓科;計審科;陽光小屋辦事處等7個二級行政單位);事務部(其下有六個事務課,分別為事務一課--敬老院;事務二課--孤兒院;事務三課--愛的教育;事務四課--陽光工程;事務五課--聾啞學校;事務六課--更生人,等組成的二級事務單位);文宣部(其下有2個處,分別為宣傳處;文編處同為二級單位);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昆明聯絡處;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海源學院聯絡處共5個常設組織部門和15個二級單位,另自2010年9月起組建昆明醫學院紅十字會合唱團。我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結合自身校務工作----培育優良醫務人才與紅十字精神,關注校園內外弱勢群體,"傳播人道主義精神。緊緊圍繞“救死扶傷,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人為樂”的紅十字16字方針和“健康所系,信命相托”之校醫學生誓言,將一批批有著人道主義精神的優秀畢業生送往醫療事業的第一線,為最廣大的人民民眾服務。

提供服務

· 醫療知識傳播
·救護培訓
·獻血服務
·骨髓捐獻
·淶源支教
·小區服務
·同伴教育
·健康系列講座
·防艾;禁毒;戒菸和傳染病宣傳
·義診

原則

人道

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類尊嚴;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持久和平。

公正

不因國籍、種族、宗教信仰、階級偏見和政治見解而有所歧視,僅根據需要,努力減輕人們的疾苦,優先救濟困難最緊迫的人。

中立

為了繼續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在衝突雙方之間不採取立場,任何時候也不參與帶有政治、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爭論。

獨立

雖然各國紅十字會是本國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並受本國法律的制約,但必須經常保持獨立,以便任何時候都能按原則行事。

志願

我們是個志願救濟組織,絕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處。

統一

任何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它必須向所有的人開放,必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人道主義工作。

普遍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是世界性的。所有紅十字會享有同等地位,負有同樣責任和義務,相互支持。

昆醫紅會人

三大信條

1. 時刻準備
2.日行一善
3.人生以服務為目地

理念

醫道漫漫,
天道蒼蒼,
地道莽莽,
人道惶惶,
唯愛唯揚!

會呼

(昆醫紅十字會)紅會人?與你同在!
把我們的愛!帶到每一個地方~
愛的鼓勵~預備起!12 123 1234(拍手) 吼嘿!

組織

榮譽
現狀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秘書科
財務科
人事科
教育科
培訓科
計審科
陽光小屋辦事處

事務部

事務一課--敬老院
事務二課--孤兒院
事務三課--愛的教育
事務四課--陽光工程
事務五課--手語科
事務六課--更生人
特別事務課

文宣部

宣傳處
文編處
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昆明聯絡處
昆明醫學院學生紅十字會海源學院聯絡處
昆明醫學院紅十字會合唱團

宣言及誓詞

世界醫學會日內瓦宣言

本宣言是1948年世界醫學會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礎上制定的。全文如下:
"值此就醫生職業之際,我莊嚴宣誓為服務於人類而獻身。我對施我以教的師友衷心感佩。我在行醫中一定要保持端莊和良心。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嚴加信守,決不泄露。我一定要保持醫生職業的榮譽作高尚的傳統。我待同事親如弟兄。我決不讓我對病人的義務受到種族、宗教、國籍、政黨和政治或社會地位等方面的考慮的干擾。對於人的生命,自其孕育開始,就保持最高度的尊重。即使在威脅之下,我也決不用我的知識作逆於人道法規的事情。我出自內心以榮譽保證履行以上諾言。"

醫學日內瓦宣言

在我被吸收為醫學事業中的一員時,我嚴肅地保證將我的一生奉獻於為人類服務。
我將用我的良心和尊嚴來行使我的職業。我的病人的健康將是我首先考慮的。我將尊重病人所交給我的秘密。我將極盡所能來保持醫學職業的榮譽和可貴的傳統。我的同道均是我的兄弟。
我不允許宗教、國籍、政治派別或地位來干擾我的職責和我與病人之間的關係。
我對人的生命,從其孕育之始,就保持最高的尊重,即使在威脅下,我決不將我的醫學知識用於違反人道主義規範的事情。
我出自內心和以我的榮譽,莊嚴地作此保證!

醫學生誓言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當我步入神聖醫學學府的時刻,謹莊嚴宣誓:
我志願獻身醫學,熱愛祖國,忠於人民,恪守醫德,尊師守紀,刻苦鑽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發展。
我決心竭盡全力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維護醫術的聖潔和榮譽。
救死扶傷,不辭艱辛,執著追求,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身心健康奮鬥終生!
——國家教委高教司[1991]106號 附屬檔案四
英文翻譯:
THE OATH OF A MEDICAL STUDENT
Health related, life entrusted.
The moment I step into the hallowed medical institution,I pledge solemnly.
I will volunteer myself to medicine with love for my motherland and loyalty to the people.
I will scrupulously abide by the medical ethics ,respect my teachers and discipline myself.
I will strive diligently for the perfection of technology and for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myself.  I am determined to strive diligently to eliminate man' s suffering, enhance man' s health conditions and uphold the chasteness and honor of medicine.
I will heal the wounded and rescue the dying ,regardless of the hardships.
I will always be in earnest pursuit of better achievement .
I will work all my lif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 s medical enterprise as well as menkind' 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醫師誓言

我宣誓,我將盡我最大的業務能力和判斷能力執行以下誓約:
我將尊重前人努力創造的科研成果,並樂於與後來者分享上述知識以及我個人的研究成果。我將從病人的利益出發,採用一切必要的措施進行治療,避免治療過度並防止治療上的悲觀主義。
我將牢記醫學和科學均包括技藝,對病人的熱情、同情及理解有時比外科刀及內科藥物作用更大。
我將勇於承認自己知識有限,不怕說“我不知道”,為治癒病人而需要要另一個人的技能時,我將請我的同道會診。
我將恪守病人的秘密,因為病人向我講的話不是為讓別人知道,在生與死的問題上我特別審慎。如能救活一條生命,這將使我最為寬慰,但我也知道我有能力送掉一條生命,我將以謙虛和謹慎的態度來承擔這一令人畏懼的責任。
我將牢記我治的不是病歷,不是一個病而是一個患病的人,他的病可能影響他的收入及生活。如果我要更好地為病人服務,這些問題也屬於我的責任。
我將盡我的能力預防疾病,因為預防勝於治療。
我將牢記我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我對所有的人,身心健康的以及患有病症的人,均負有特殊義務。
如果我不觸犯這一誓言,願我能享受生活與醫術,在世時受人尊重,去世後受人懷念。願我的行動能符合這一職業的最高準則,願我能不斷體驗治癒患者的愉快。

護士誓詞

奉行革命人道主義精神;
堅守救死扶傷的信念;
履行"保存生命、減輕病痛,促進健康的職責。
我宣誓:
遵守護士的職業道德規範;
象南丁格爾那樣,以一顆同情心和責任心對待每一位病人。
我宣誓:
不忘今天的決心和誓言,
熱愛專業,勤勉好學,
忠於職守,兢兢業業,
接過前輩手中的紅燭,將畢生精力奉獻給護理事業。
——美國塔夫特大學納塞格勒博士撰文

內瓦四公約

第一公約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1公約   紅十字與紅新月標誌
共有64條正文及兩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是:確認敵對雙方傷病員在任何情況下應該無區別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不受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及紅獅與日標誌。

第二公約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2公約  共有63條正文及1個附屬檔案,是對1907年海牙第10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在適用範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與第1公約完全相同,只是結合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該公約僅適用於艦上部隊,登入部隊仍適用日內瓦第1公約所規定的原則和規則。

第三公約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即1949年日內瓦第3公約  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屬檔案,是對1929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主要內容是:戰俘系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非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故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並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檔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照顧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在對某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發生疑問的情況下,未經主管法庭作出決定之前,此人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第四公約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即1949年日內瓦第4公約  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屬檔案。在1899年海牙第2公約和1907年海牙第4公約附屬檔案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見海牙公約)。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是: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準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扣押人質等。
上述四公約於1949年8月12日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

第一附加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二附加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訂立)

第三附加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新增標誌性徽章的附加議定書》(2005年12月8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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