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聯昭通商會

第二十條 本商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商會簡介

昭通商會旨在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在昆明乃至省內外昭通籍企業家,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發揮好協調、保障、維權、發展、提升功能。以“昭商崛起、共建和諧”為使命,以“昭明通達、承載復興”為願景,以“誠信開拓、互惠共贏”為宗旨,做一個讓政府放心、會員滿意、成效顯著的品牌商會,與政府共謀發展大計,相互攜手共創未來。
在參會的企業中,省級百強企業有星耀集團、昊龍集團,受全國表彰的企業有財興盛集團、星耀集團、昊龍集團、華曦牧業,以及第八屆全國“創業之星”雲南威鑫集團、昭通市宇龍機械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80%的企業受過縣級以上表彰,各企業在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忘自己肩上的責任。在捐資辦學、扶貧幫困、資助貧困生上學、救助孤兒、慈善事業以及在贍養孤寡老人、路政建設、滇池治理、汶川地震救災、見義勇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少年教育福利事業、全國青年基金、光彩事業、2010雲南抗旱活動等方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範,捐款捐物,全力承擔著社會的責任。
目前,昭通商會已發展會員100餘家,主要涉及的經營產業多達20種。主要有:地產、酒店、裝飾、醫藥、建築、金融投資、法律諮詢服務、典當行業、數字智慧型化工程安裝、金融投資擔保、廣告、農副產品加工與生產、礦山開採及產品銷售、礦石貿易、電解銅生產、園藝、五金交電、城市道路綠化、旅遊項目投資、化工原材料、水泥製品、餐飲服務、果木林、蔬菜種植銷售、通信工程、汽車裝飾配件、景觀設計、商務旅遊、國內貿易、煤礦、林場、教育、公路橋橋樑、財會審計、工程招標、鋼結構工程、服飾、珠寶、文化產業、電子計算機設計與安裝、電子產品、日用百貨等。年產值平均可達到150億元,同時每年可容納10萬人就業。
2010年元月23日,昭通商會在昆明舉行了隆重而盛大的揭牌儀式。與此同時,昭通商會在昆明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理事60名,在一屆一次理事會上,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首屆昭通商會會長為昆明財興盛商貿集團董事長鄭宣明。

昭通商會章程

昆明市工商聯昭通商會
章 程
昭通市工商聯昆明商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昆明市工商聯昭通商會、昭通市工商聯昆明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昭通籍在昆企業、昭通工商聯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昆明昭通籍工商業界及其它相關單位團結一致,努力為國家的社會發展、政治經濟建設,建言獻策、出資出力。本商會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提供產業經濟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科研、教研機會;提供經濟合作與產業發展的平台;提供相關的政策法規諮詢;提供權益保護措施;提供相關持續發展和規模發展的理論和指導意見,使商會成為昆明昭商之家,成為會員與商會、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兩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溝通、商情互動的紐帶,努力把在昆昭商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在昆昭商的奮力崛起。本商會充分利用優秀的昭通文化、傳統的昭商美德和昭通籍人才資源,為昆明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聯、昭通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設在昆明市白雲路528號11樓B、C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利用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整合資源配置,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積極提供信息、諮詢、指導、協調、教育培訓,提供商機和其他各種機會,給會員帶來實惠和便利,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與當地工商業界及其它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與經營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五)開展昆明和昭通兩地經濟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它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六)建立商會活動場所、信息平台、物流樞紐,開展昭通文化與昆明文化的研究與傳播,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昭通籍在昆的各工商業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關業界的企業、民營機構及昭通工商聯界的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相關業界有一定的影響,取得相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檔案。入會申請人一寸彩照和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加蓋公章)及公司簡介或宣傳資料;
(二)由本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查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四)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建言獻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會;
(二)嚴重違反商會章程,造成惡劣影響;
(三)一年未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的。
第十四條 對註銷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並停止對其服務的一切工作。如需服務,將按規定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對自願申請退會或自動退會的,須在退會兩年以後才能重新入會。重新入會按第九條入會程式從嚴考核,其中拖欠會費的須補齊所欠會費方可重新入會。
第十六條 本商會邀請熱心於本商會工作的在昆昭通籍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名譽會員。其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頒發聘書;名譽會長與會員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同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任期內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要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議,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提議可提前或延後,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註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限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負責決定和處理商會重要工作和問題,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於本商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四)德才兼備;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常務理事會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主持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其中,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商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任職期間因工作和崗位變動,可由其所在會員單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職務,並報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副會長協助下,授權行使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行使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執行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有關重要工作,在會長外出或離職其間,代行會長的職權;
(二)參加會長辦公會,參與商會重要問題決策。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協助會長決定並處理商會重要工作;
(三)按照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負責參與商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下屬實體公司的籌建、運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會長的其他各項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七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審核、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3、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4、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5、當會長、副會長、理事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6、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7、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並向會長提供監事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三十九條 理事和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利息;
(四)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相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情況收取會費。會員交納會費,每年一次,因責任和義務不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所交納會費款有所不同,交會費標準須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具體標準如下:
會長單位: 50000元
副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30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
理事單位: 5000元
會員單位: 2000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限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於2010年元月二十三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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