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

五、監督、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監督、指導昆明市司法鑑定人協會的工作。 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昆辦發〔2009〕19號),設立昆明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警務督察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參與有關部門修訂規範性檔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

(三)指導、開展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指導、開展司法行政幹部培訓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四)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參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研究、草擬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指導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管理“148”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

(九)負責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安置幫教工作;承擔昆明市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能。

(十)指導縣(市)區司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矛盾調處工作。

(十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後勤物資、技術裝備的計畫、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監督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審計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市勞教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負責組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公文收發、工作信息簡報、檔案資料、統計、接待等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車輛、通訊設備、警用器械、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幹部保健、機關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建計畫和機關基建工作。

計畫財務裝備處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局機關經費、裝備計畫;

二、負責各項財務工作;

三、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規劃、採購和相關財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固定資產的入帳登記工作。

調研處

一、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審核。

二、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司法行政內部的法制建設、行政複議、組織執法檢查。

四、負責調研、政務信息、信訪等工作。

五、參與地方法規的調查、起草、修改、論證、諮詢。

六、指導昆明市法學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司法鑑定管理處

一、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有關司法鑑定的規章和決定。

二、組織實施市司法局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部署的工作計畫和工作任務。

三、擬制本市司法鑑定工作計畫、目標和有關規範性檔案。

四、依照法務部有關規定做好行業鑑定機構的初審和上報登記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加強司法鑑定人隊伍建設,抓好司法鑑定人的培訓、考核、考試、資格認證和司法鑑定職稱評定工作。

七、加強行業司法鑑定機構的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制定行業司法鑑定工作規則、統一規範司法鑑定文書。

八、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法鑑定、遵守法紀、檔案管理、執行鑑定收費標準等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九、依照法務部95號令、96號令的有關規定,根據省司法廳授權,負責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投訴舉報及違法違紀案(事)件進行查處。

十、協調面向社會服務的各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工作關係,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聯絡。

十一、監督、指導昆明市司法鑑定人協會的工作。

十二、完成局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法學教育處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全市法學教育的具體政策、規章和制度,指導、檢查所屬法學教育機構對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法學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和考試工作,並編制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負責對昆明考區監考考務工作人員的獎懲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人員的檔案管理、任職前的統一培訓和從業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市法學教育和在職司法幹警、企業法律顧問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成人法學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法學專業的助學輔導工作。

四、協助指導全市法學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並協助檢查、評估法學教育機構的教育質量。

五、負責各類幹警崗位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管理西南政法大學昆明函授站、省電大法律專業和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昆明輔導站工作。

法制宣傳處

一、負責編制全市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並組織實施以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和社區居民為重點全民普法教育工作。

三、組織和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法制宣傳骨幹的培訓工作,組織全市年度普法教育統一考試。

四、履行昆明市普法與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參與地方立法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策,指導、督促、檢查全市行政、司法機關實施《昆明市執法責任制條例》情況,承辦市普法與依法治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承擔內刊《春城法制》及“昆明司法行政網”網站的編輯發布工作。

律師工作處

一、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二、負責全市律師執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三、組織、指派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開展與外國律師協會、律師之間的業務交流和合作。

五、聯繫昆明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公證工作處

一、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公證工作。

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

三、對公證機構及執業公證員年度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所屬公證處主任進行年度考核。

五、依照《公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對公證機構及執業公證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公證組織、人員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昆明市公證員協會辦公室工作。

基層工作處

一、指導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的工作。

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諮詢機構工作。

五、聯繫昆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勞教工作處

一、負責聯繫、協調市勞教所工作。按照黨的勞教工作方針、政策和勞動教養法規,指導督促勞教所做好勞教業務工作。

二、承擔市綜治維穩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訂安置幫教工作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工作經驗;定期組織開展刑釋解教人員排查工作;做好縣(市)區年度工作考核;督促基層落實安置幫教措施,不斷推進安置幫教工作深入開展。

三、承擔市社區矯正領導機構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和教育改造工作。

四、負責做好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好日常安全檢查,督促機關各處室落實安全工作制度,確保單位內部安全。

政治部

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負責本局公務員和協助局黨委對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局管幹部的考錄、交流、調配工作,具體承辦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及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幹部統計工作。

四、協助各縣(市)區黨委對司法局領導幹部進行二類管理。

五、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幹警隊伍建設。

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社會福利及辦理離退休和辭職辭退手續。

七、負責本局離退休人員管理。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律師、公證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

九、負責全市警務、警銜評授審核上報、人民警察撫恤的管理工作。

監察室

按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監察室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我局機關、直屬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局機關、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局機關、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六、承辦本級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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