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司法局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嵩明縣委辦公室 嵩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嵩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嵩辦發〔2010〕2號)檔案,設立嵩明縣司法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警務督察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組織管理、實施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八)加強組織、指導全縣中國小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參與有關部門修訂規範性檔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縣辦公室和縣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的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社會“兩勞”釋放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承擔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能;
(四)指導、管理、監督全縣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等工作。
(五)指導、管理、監督縣公證處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管理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等工作,承擔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辦公室工作。
(七)負責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148”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法律援助服務等工作。
(八)負責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後勤物資、技術裝備的計畫、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縣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審計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警車管理;負責律師、公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人事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司法局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支部。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草擬審核;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要會議、公文收發、信訪、檔案管理、財務、統計、接待等工作;負責向上級請領專項拔款及其它拔款;負責車輛、通訊設備、警戒設施和裝備的申報工作;組織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負責縣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電子政務工作和辦公自動化的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幹部保健、機關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縣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審計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嵩明縣普法與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縣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並組織實施在全縣公民中開展普法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法制宣傳骨幹的培訓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全縣機關實施執法責任制的情況;組織開展中國小法制教育工作;參與民主法制建設的有關重大活動;承擔縣普法與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工作科
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的律師、公證工作;負責管理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公證機構及公證處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受理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參與律師、公證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和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以及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組織管理法律工作者協會日常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縣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社區矯正執法隊伍與志願者隊伍。
(六)法律援助工作科
制定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規定,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148”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其他工作。
(七)政治處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幹警隊伍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監督、考錄、交流調配工作,具體承辦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及人事檔案的管理;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及辦理幹部退休和辭職辭退手續;負責律師、公證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負責警車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局黨組書記做好全局黨建工作;負責全局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嵩明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基層司法所占用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處主任(副科級)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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