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盤龍區司法局

(四)管理、指導、監督全區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社會法律服務所及其人員等工作。 (六)管理、指導街道(鎮)司法所,管理人民調解、司法組理員、法律服務所、街道(鎮)矛盾調處中心、“148”法律服務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街道黨工委、鎮黨委對司法所進行二類管理。

昆明市盤龍區司法局是盤龍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1980年11月6日成立之初為昆明市盤龍區司法科,1984年10月15日盤龍區司法科更名為盤龍區司法局。依照工作職責,盤龍區司法局含政治處、辦公室、法制宣傳教育科、公證律師工作科、基層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七個職能科(室)、盤龍區法律援助中心一個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10個街道司法所以及昆明中衡公證處一個下屬事業單位。託管滇源鎮、阿子營鎮兩個司法所。
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區委、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盤龍區的實際,擬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盤龍區普法與依法治理辦公室的職能。
(三)組織協調社會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盤龍區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力量對矯正對象進行教育矯正,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四)管理、指導、監督全區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社會法律服務所及其人員等工作。
(五)管理、指導公證處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管理、指導街道(鎮)司法所,管理人民調解、司法組理員、法律服務所、街道(鎮)矛盾調處中心、“148”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盤龍區法律工作者協會。
(七)培訓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社區(村)調解委員會委員、企事業單位調解人員。
(八)管理區司法行政系統的物質、技術裝備的計畫、分配和使用,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區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審計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街道黨工委、鎮黨委對司法所進行二類管理。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多年來,在全體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盤龍區先後被評為:1991年—1995年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區;“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雲南省法制宣傳教育先進縣(市、區);第三屆雲南省法律援助先進單位;全省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先進集體、雲南省文明單位等光榮稱號,
2007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中國殘聯主席鄧朴方和法務部領導視察盤龍區法律援助中心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時,對中心為殘疾人維權開闢的四個無障礙通道和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之後,法務部將信息、設施、交流、程式四個無障礙通道概括為“盤龍經驗”,向全國推廣。2007年7月,中心榮立集體二等功。2008年以來,盤龍區法律援助中心通過“五個更加注重,增強五個能力”繼續拓展“盤龍經驗”內涵與外延,深化豐富“盤龍經驗”,提升盤龍區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將這一工作經驗向全國推廣,2008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以司法通﹝2008﹞54號文做出決定,為盤龍區法律援助中心榮記集體一等功,法律援助中心同時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全省法律援助先進集體。2010年,“盤龍經驗”繼續得到深化和拓展,區法律援助中心被國務院評為全國扶殘助殘先進集體,被法務部評為全國第三屆法律援助先進集體。
二、單位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南段昆前路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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