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制訂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區普法與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區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四)承擔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的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的工作職責。
(五)指導、管理、監督區屬公證處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服務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管理西山區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七)負責全區法律援助工作;負責“148”法律援助服務熱線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後勤物資、技術準備的計畫、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警車管理及警務督察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