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宣傳日照市名優茶葉產品生產企業形象,擴大名優茶葉產品對社會的影響,引導消費,使日照茶葉更好、更快地走向市場,成立了日照市茶業學會。
本學會任務是:一、宣傳茶葉方面的有關政策及最新的茶葉信息;二、傳播弘揚日照茶文化、推廣茶知識。
本協會以“重質量、講規則、守誠信”為宗旨規範茶業市場,以先進的電子商務等服務手段,為廣大企業、消費者等提供快捷、便利、優質的服務。
日照茶業學會主題鮮明,目標群體明確,具有極強的行業針對性。
日照茶業學會的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和用戶提供專業信息查詢,使客戶從本網站獲得有價值的商業信息,從而使企業能更好、更快、更持久地發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日照市茶業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性質是:
(一) 由茶葉及其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 是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
(三) 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負責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 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包括邊銷茶的產銷協調,計畫管理,儲備落實;茶葉出口計畫制定,出口市場和客戶協調,出口企業資格論證,國家扶持茶業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以及國家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監督等;
(三) 加強對國內、國外市場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編制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四) 研究、解決茶葉行業(包括生產、加工、國內外貿易、科研、教育等)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 積極做好對內、對外貿易企業的價格協調工作,制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六) 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茶葉標準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生產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七) 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八) 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編輯、出版會刊茶葉經濟信息》;
(九) 組織技術交流,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培訓和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技術技能競賽,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努力引導茶葉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發展,實現茶葉行業的產業化經營;
(十) 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讓更多消費者了解茶,提高茶葉經營企業茶葉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一)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經營企業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
(十二) 學會根據以上要求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 凡在本行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五) 凡直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及教學的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學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設立各專業委員會;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本學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十二)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茶葉行業工作,在茶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興辦經濟實體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月13日理事會通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