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日清通商航海條約》,日本稱為《日清通商航海條約》(にっしんつうしょうこうかいじょうやく),總計29條。是甲午戰爭後清政府與日本簽定的一項貿易條約,較《日清友好條約》給予了日本諸多特權。
簽定與廢止
1896年7月21日,日本與清政府在北京簽定該條約。日本方面代表為林董,清朝方面代表為張蔭桓。
1896年10月20日,日本政府與清政府交換條約批准書。
1896年10月28日,《日清通商航海條約》正式生效。
1903年10月8日,日本與清政府簽定《日清追加通商航海條約》,承認日本更多特權。
1926年10月,北洋政府向日本提出條約改訂,日方未予答覆。
1928年7月19日,蔣介石南京政府宣布廢除《日清通商航海條約》及《日清追加通商航海條約》,日方反對
1930年5月16日,日本與南京政府簽定《日中關稅協定》,恢復中國的關稅自主權。
1940年11月30日,日本與汪精衛政府簽定《日中基本條約》,廢止了《日清通商航海條約》及附屬條約。
內容
該條約共29條。主要內容有兩項,即承認日本與西方列強一樣的貿易待遇及給予日本領事裁判權。條約有效期10年,半年未提出改訂則自動延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