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後改革

日本戰後改革

日本的戰後改革是在美國主導下進行的。日本戰敗以後,美國發布了兩個檔案,闡明了占領和改造日本的目標與政策。一個是美國政府於1945年9月22日公布的《投降後初期美國對日方針》,另一個是1945年11月1日由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向盟軍司令官發布的《投降後初期對盟國最高司令官占領及管理日本的基本指令》。前者所表述的占領目標有兩條,即“保證日本不再成為對美國或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和“最終建立起一個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並支持反映在聯合國憲章的理想和原則之中的美國的目標的和平和負責任的政府”。

基本信息

簡介

該檔案非常嚴厲地指出:日本所面臨的經濟上的“苦難境地”“是日本自身行為的直接結果”,盟國不負擔“恢復日本所蒙受損害的責任”,“日本在著手重建物質生產的同時”,必須“徹底改革其經濟活動及經濟制度”。

背景

日本戰後改革日本戰後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反法西斯盟國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國占領當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經濟和教育等方面實行的“民主化”改革。改革從修改憲法開始。1945年10月,盟軍最高司令官D.麥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修改1889年制定的 《明治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的《日本國憲法》,翌年5月3日正式實施。新憲法第 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戰爭和戰爭手段。通過修改憲法,改革了日本的政治制度。同時,還在教育制度和經濟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政治改革

日本戰後改革日本戰後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改革天皇制:新憲法取消了天皇總攬國家一切統治權的權力。憲法第1 條規定,天皇只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屬的全體國民的意志為依據”。憲法第3、4條規定,“天皇關於國家的一切行動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他“只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同時,廢除輔佐天皇的樞密院、貴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軍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擁有的神權。對天皇制的改革,不僅革除了類似封建帝王的專制主義大權,而且剷除了法西斯帝國主義的精神支柱-天皇主義。②改革議會制:戰前日本議會分為眾議院和貴族院,貴族院的權力大於眾議院,議會不對選民負責,而對天皇負責;通過改革,取消了貴族院,設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均由20歲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語立法的權利,排除天皇和軍隊對議會的控制和干涉。新憲法第41條規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制定法律、審議預算、任命總理大臣等一切重大問題均由國會決定。③改革內閣制:戰前總理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薦,由天皇任命,總理大臣奉天皇之命組織內閣;經改革,建立了議會制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確定,一般由在眾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總裁擔任。新憲法第65、66條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負連帶責任”。總理大臣和其他國務大臣均由文官擔任,職業軍人不得擔任。內閣負責總理國務,處理外交,締結條約,編制預算,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掌握人事等有關行政事務。④改革中央集權制,實行地方自治:戰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務和人事,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新憲法第92、95條規定,都、道、府、縣、市、町、村在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地方自治。地方領導人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地方可設各級議會,編制預算、制訂地方性條例和法令。⑤改革司法制度:戰前,天皇是法律的最高主宰;經改革,一切司法權均歸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同時,擴大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最高法院成為同國會、內閣鼎立的獨立機構。⑥擴大民主權利:新憲法第10~40條規定了國民的義務和權利,特別是過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婦女,從此也和男人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育改革

戰前日本教育帶有封建法西斯軍國主義色彩;戰後盟軍總司令部連續發出指令,要求排除教育領域中的法西斯軍國主義,禁止用神道進行宣傳和教育。1947年 3月31日日本政府發布《教育基本法》,改革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體制,實行與地方自治相適應的地方分權制,由民選的各級教育委員會負責當地教育行政及教員任免等事務。國民義務教育由6年延長為9年。通過教育開發“人材資源”,有力地推動了日本經濟的發展。

解散財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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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封建血緣家族為中心形成的日本財閥,是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對外進行經濟侵略的先鋒。日本投降後,作為日本經濟非軍事化和民主化的一項措施,盟軍總司令部指令“解散財閥”。這項工作的第1階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指定三井、三菱等83家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財閥”的56人為財閥家族,勒令他們交出面值達75.7億多日元的 1.6億餘張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為財產稅上繳,其餘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公開出售。出售後付給公債,公債償還期為10年以上,在戰後通貨惡性膨脹的情況下,這種償還等於沒收。於是,財閥家族失去了股票和資本,他們的總公司解體,總公司和子公司間的控股主從關係隨之瓦解,財閥家族退出財界。第2階段是防止日本壟斷資本復活。美國占領當局指令日本政府於1947年 7月20日發布《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保證公平交易的法律》(簡稱《禁止壟斷法》),同年12月18日又發布《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簡稱《集排法》),禁止以卡特爾協定之類的形式進行壟斷,並指定 325家公司為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企業,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壟斷法》對持有股票、兼任要職、合併企業、引進外資和國外新技術等都作了種種限制,以防止壟斷財團復活。由於後來美國對日占領政策的轉變,“解散財閥”工作進行得很不徹底。83家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等28家;《集排法》指定的 325家公司中分散化小的只有11家。《禁止壟斷法》後經數次修改,放寬了限制。儘管如此,“解散財閥”對戰後日本經濟的發展仍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具有實際管理能力的中上層管理人員登上財界的領導崗位,建立了資本和經營相對分離的新體制,對改善經營管理起了較好作用。

農地改革

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萬多町步(1町步約合 1公頃),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無地或少地的101.6萬多戶農民佃耕這些土地,繳納收穫量50~80%的地租,過著饑寒交迫的生活。這種情況嚴重阻礙農業的發展。由於戰後空前的糧食危機,土地和糧食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日本政府繼1945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次《農地改革法》後,在盟軍總司令部的敦促下,又於1946年10月21日發布了第二次《農地改革法》。該法規定:①由國家徵購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 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為 4町步)、農地委員會認為不宜耕種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過 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為12町步)以及經營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開墾地。②被徵購的土地賣給佃農和少地農民。③成立由地主 3人、自耕農2人、佃農5人組成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④殘存租地的地租改為貨幣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根據該法,政府徵購174.19萬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會的土地,加上軍用地和其他國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 193萬多町步。經改革,474萬多戶佃農和少地農民買到189.9萬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 467.5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只剩51.4萬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滅,在村地主基本被消滅;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增加到 541.1萬多戶,占農戶總數的87%;佃農和半佃農減少到22.3萬多戶,占13%。於是,基本上消滅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改革影響

日本戰後的改革雖然很不徹底,但打擊了法西斯軍國主義勢力,加速了資產階級民主化進程,對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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