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衛生部為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於2002年印發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背景介紹

為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現印發《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見附屬檔案),並規定如下:

一、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劑的,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84號)執行。

四、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國家保護動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0號)、《衛生部關於限制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88號)、《衛生部關於不再審批以熊膽粉和肌酸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的通告》(衛法監發[2001]267號)等檔案執行。

五、申報保健食品中含有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總個數不得超過14個。如使用附屬檔案1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4個;使用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1個,且該物品(或原料)應參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GB15193.1-1994)中對食品新資源和新資源食品的有關要求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以普通食品作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名單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藥、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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