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溫泉標識使用規範

4、旅遊溫泉標識 6.2 8、旅遊溫泉標識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號:24583-2008
DB53/T 256—2008
2008-07-16發布 2008-10-01實施
前言
我國近幾年在溫泉使用於休閒度假旅遊、旅遊房地產等開發與經營中,由於國家尚未出台關於溫泉品質的系列標準和缺少溫泉使用場所的評價技術,因此,一些溫泉使用場所資源儲量開始逐年下降,甚至於造成了天然露泉成為枯泉、死泉或無水熱活動的跡象,部分從業企業使用了自來水來加熱、添加化學物質的不當行為,房地產企業也亂打溫泉牌,對外宣稱銷售為天然溫泉產品、項目,以及直接排放的環境污染問題,極大地損害消費者、生態系統的利益,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雲南省已經關注到消費者視為可能存在的污染問題,諸如溫泉水資源使用後的直接排放、沉積在浴池中的隱性污染物等。為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規範企業自律經營,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雲南省旅遊業協會SPA與溫泉分會。
本標準起草人:姜若愚、付溟、仇學琴、李極光、蔣朝磊、馮煜蔣彪、韋明體、胡效民、張希賢。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術語和定義、總則、標識和要求、標識使用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雲南省各種經濟性質的,以天然溫泉或人工開採的地熱水作為旅遊、觀光、休閒、遊憩、度假目的的場所,包括以天然溫泉或人工開採的地熱水作為房地產開發、療養、SPA經營等目的的場所。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旅遊溫泉
指用於旅遊、觀光、休閒、遊憩、度假等旅遊業開發經營使用的,以及用於房地產開發、康復療養、SPA經營的天然溫泉(含地熱蒸氣、礦物泥)和人工開採的地熱水。
3.2 旅遊溫泉品質標識
3.3 溫泉旅遊
3.4 溫泉健康服務
3.5 SPA(水療)
4、旅遊溫泉標識
4.1 標識符號與品質類別
4.2 標識證書與標識牌
5、總則
6、旅遊溫泉品質類別劃分依據
6.1 旅遊溫泉 特級品質
6.2 旅遊溫泉 甲級品質
6.3 旅遊溫泉 乙級品質
6.4 旅遊溫泉 丙級品質
6.5 旅遊溫泉 丁級品質
7、旅遊溫泉標識的授予與使用
7.1 標識授予的依據
7.2 標識的授予原則
7.3 標識的授予規程
7.4 標識的使用要求
8、旅遊溫泉標識的管理
8.1 標識的管理原則
8.2 標識的覆核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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