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實施手冊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實施手冊

本手冊共10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和代號、臨時用電管理、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接地與防雷、配電室及自備電源、配電線路、配電箱及開關箱、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照明等。手冊可作為建築施工企業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現場電工、項目專職安全員等對現場臨時用電進行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的工具書,也可作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培訓的教材。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圖書

本手冊共10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和代號、臨時用電管理、外電線路及電氣設備防護、接地與防雷、配電室及自備電源、配電線路、配電箱及開關箱、電動建築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照明等。書中逐一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 46—2005)的條款進行了簡要分析,明確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技術措施與安全管理措施)和實施、檢查要點,列舉了施工現場常見的安全隱患,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為更好地貫徹執行規範,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創造了條件。書後並備有附錄。

本手冊可作為建築施工企業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現場電工、項目專職安全員等對現場臨時用電進行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的工具書,也可作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培訓的教材。

章節目錄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實施手冊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實施手冊

1 總則1.0.1 規範條款(第1.0.1條)

1.0.2 規範條款(第1.0.2條)

1.0.3 規範條款(第1.0.3條)

1.0.4 規範條款(第1.0.4條)

2 術語、代號

2.1 術語

2.1.1 低壓

2.1.2 高壓

2.1.3 外電線路

2.1.4 有靜電的施工現場

2.1.5 強電磁波源

2.1.6 接地

2.1.7 工作接地

2.1.8 重複接地

相關規範

供電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促進建設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民、集體、個體單位的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中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的低壓電力系統。對1kV及以上的高壓變配電工程,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執行。

第1.0.3條 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的其它有關技術問題尚應遵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範或規程規定。

第二章 用電管理

第一節 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1.1 條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及5台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第2.1.2 條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2.1.3 條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和步驟應包括:

一、現場勘探;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進行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格;

五、繪製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六、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2.1.4條 臨時用電工程圖紙必須單獨繪製,並作為臨時用電施工的依據。

第2.1.5條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審核,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2.1.6條 變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履行第2.1.5條規定手續,並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二節 專業人員

第2.2.1條 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相適應。

第2.2.2條 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二、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三、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四、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五、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並作妥善處理後進行。

第三節 安全技術檔案

第2.3.1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二、修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資料;

三、技術交底資料;

四、臨時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五、電氣設備的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六、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七、定期檢(復)查表;

八、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第2.3.2條 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其中《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可指定電工代管,並於臨時用電工程拆除後統一歸檔。

第2.3.3條 臨時用電工程的定期檢查時間:施工現場每月一次;基層公司每季一次。基層公司檢查時,應複查接地電阻值。

第2.3.4條 檢查工作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處理,並應履行複查驗收手續。

供電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第三章 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

第一節 在建工程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

第3.1.1條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等。

第3.1.2條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不小於表3.1.2所列數值。

表3.1.2 在建築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外電線路電壓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4

6

8

10

15

註:上、下腳手架的斜道嚴禁搭設在有外電線路的一側。

第3.1.3條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應不小於表3.1.3所列數值。

表3.1.3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

外電線路電壓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離(m)

6

7

7

第3.1.4條 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m。

第3.1.5條 施工現場開挖非熱管道溝槽的邊緣與埋地外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5m。

第二節 外電防護

第3.2.1條 對達不到第3.1.2條至第3.1.4條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並懸掛醒目的警告標誌牌。在架設防護設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負責監護。

第3.2.2條 對第3.2.1條的防護措施無法實現時,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採取停電、遷移外電線路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第3.2.3條 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開挖溝槽時,必須防止外電架空線路的電桿傾斜、懸倒。或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加固措施。

第3.2.4條 在有靜電的施工現場內,集聚在機械設備上的靜電,應採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 接地與防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線。專用保護零線(簡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引出。(例如圖4.1.1所示。)

圖4.1.1 具有專用保護零線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示意圖

1-工作接地;2-重複接地;3-電氣設備外露導電部分;L1、L2、L3-相線;N-工作零線;PE-保護零線

第4.1.2條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濕或條件特別惡劣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採用保護接零。

第4.1.3條 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應根據當地的要求作保護接零,或作保護接地。不得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地。

第4.1.4條 作防雷接地的電氣設備,必須同時作重複接地。同一台電氣設備的重複接地與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個接地體,接地電阻應符合重複接地電阻值的要求。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和避雷裝置可利用自然接地體接地,但應保證電氣連線並校驗自然接地體的熱穩定。

第4.1.5條 在只允許做保護接地的系統中,因條件限制接地有困難時,應設定操作和維修電氣裝置的絕緣台,並必須使操作人員不致偶然觸及外物。

第4.1.6條 一次側由50V以上的接零保護系統供電,二次側為50V及50V以下電壓的降壓變壓器,如採用雙重絕緣或有接地金屬禁止層的變壓器,此時二次側不得接地。如採用普通變壓器,則應將二次側中性線或一個相線就近直接接地。或通過專用接地線與附近變電所接地網相連。

第4.1.7條 施工現場的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

第4.1.8條 保護零線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第4.1.9條 接地裝置的設定應考慮土壤乾燥或凍結等季節變化的影響(見表4.1.9),接地電阻值在四季中均應符合本章第三節的要求,但防雷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值只考慮在雷雨季節中土壤乾燥狀態的影響。

表4.1.9  接地裝置的季節係數ψ值

埋深(m)

水平接地體

長度2~3m的垂直接地體

備註

0.5

0.8~1.0

2.5~3.0

1.4~1.8

1.25~1.45

1.0~1.1

1.2~1.4

1.15~1.3

1.0~1.1

深埋接地體

註:大地比較乾燥時,則取表中的較小值,比較潮濕時,則取表中較大值。

第4.1.10條 保護零線應單獨敷設,不作它用。重複接地線應與保護零線相連線。

第4.1.11條 保護零線的截面,應不小於工作零線的截面,同時必須滿足機械強度要求。保護零線架空敷設的間距大於12m時,保護零線必須選擇不小於10mm2的絕緣銅線或不小於16mm2的絕緣鋁線。

第4.1.12條 與電氣設備相連線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於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的統一標誌為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不準使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

第二節 保護接零

第4.2.1條 正常情況時,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

一、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

二、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

三、配電屏與控制屏的金屬框架;

四、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五、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起重機軌道、滑升模板金屬操作平台等;

六、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第4.2.2條 正常情況時,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可不作保護接零:

一、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坪的乾燥房間內,交流電壓380v及其以下的電氣設定金屬外殼(當維修人員可能同時觸及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和接地金屬物件時除外);

二、安裝在配電屏,控制屏金屬框架上的電氣測量儀表、電流互感器、繼電器和其它電器外殼。

第三節 接地與接地電阻

第4.3.1條 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4Ω。單台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並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大於1000Ω·m的地區,當達到上述接地電阻值有困難時,工作接地電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應採取第4.1.5條規定的措施。

第4.3.2條 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作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複接地。電動機械的重複接地應符合第八章的規定。保護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於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複接地的並聯等值電阻應不大於10Ω。

第4.3.3條 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採用二根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裝置做電氣連線。不得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採用角鋼、鋼管或圓鋼,不宜採用螺紋鋼材。

第4.3.4條 電氣設備應採用專用芯線作保護接零,此芯線嚴禁通過工作電流。

第4.3.5條 手持式用電設備的保護零線,應在絕緣良好的多股銅線橡皮電纜內。其截面不得小於1.5mm2;其芯線顏色為綠/黃雙色。

第4.3.6條 Ⅰ類手持式用電設備的插銷上應具備專用的保護接零(接地)觸頭。所用插頭應能避免將導電觸頭誤作接地觸頭使用。

第4.3.7條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定漏電保護裝置。

第4.3.8條 移動式發電機供電的用電設備,其金屬外殼或底座,應與發電機電源的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線。

第4.3.9條 移動式發電機的接地應符合固定式電氣設備接地的要求。下列情況可不另做保護接零:

一、移動式發電機和用電設備固定在同一金屬支架上,且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時;

二、不超過兩台的用電設備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機供電,供、用電設備間距不超過50m,且供、用電設備的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電氣連線時。

第四節 防雷

第4.4.1條 在土壤電阻率低於200Ω·m處的電桿可不另設防雷接地裝置。在配電室的進線或出線處應將絕緣子鐵腳與配電室的接地裝置相連線。

第4.4.2條 施工現場內的起重機,井字架及龍門架等機械設備,若在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範圍以外,如在表4.4.2規定範圍內,則應安裝防雷裝置。若最高機械設備上的避雷針,其保護範圍按60°,計算能夠保護其它設備,且最後退出現場,則其它設備可不設防雷裝置。

第4.4.3條 施工現場內所有防雷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於30Ω。

第4.4.4條 各機械設備的防雷引下線可利用該設備的金屬結構體,但應保證電氣連線。

第4.4.5條 機械設備上的避雷針(接閃器)長度應為1至2m。

表4.4.2 施工現場內機械設備需安裝防雷裝置的規定

地區年平均雷暴日(天)

機械設備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地區年平均雷暴日(天)

機械設備高度(m)

第五章 配電室及自備電源

第一節 配電室

第5.1.1條 配電室應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無灰塵、無蒸汽、無腐蝕介質及無振動的地方。

第5.1.2條 成列的配電屏(盤)和控制屏(台)兩端應與重複接地線及保護零線做電氣連線。

第5.1.3條 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採取防止雨雪和動物出入措施。

第5.1.4條 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電屏(盤)正面的操作能道寬度,單列布置不小於1.5m,雙列布置不小於2m;

二、配電屏(盤)後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於0.8m;(個別地點有建築物結構凸出的部分,則此點通道寬度可不小於0.6m);

三、配電屏(盤)側面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於1m;

四、配電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於3m;

五、在配電室內設值班或檢修室時,該室距電屏(盤)的水平距離大於1m,並採取屏障隔離;

六、配電室的門向外開,並配鎖;

七、配電室內的裸母線與地面垂直距離小於2.5m時,採用遮欄隔離,遮欄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於1.9m;

八、配電室的圍欄上端與垂直上方帶電部分的淨距,不小於0.075m;

九、配電裝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於0.5m;

十、母線均應塗刷有色油漆(以屏(盤)的正面方向為準),其塗色應符合表5.1.4-2規定。

表5.1.4-2 母線塗色表

相別

顏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A

B

C

O

十一、配電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耐火等級應不低於3級,室內應配置砂箱和絕緣滅火器。

第5.1.5條 配電屏(盤)應裝設有功、無功電度表,並應分路裝設電流、電壓表。電流表與計費電度表不得共用一組電流互感器。

第5.1.6條 配電屏(盤)應裝設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

第5.1.7條 配電屏(盤)上的各配電線路應編號,並標明用途標記。

第5.1.7條 配電屏(盤)或配電線路維修時,應懸掛停電標誌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第二節 電壓力400/230V的自備發電機組

第5.2.1條 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修理室等,在保證電氣安全距離和滿足防火要求的情況下可合併設定也可分開設定。

第5.2.2條 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室外。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室內嚴禁存放貯油桶。

第5.2.3條 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並列運行。

第5.2.4條 發電機組應採用三相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並須獨立設定,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第4.3.1條要求。

第5.2.5條 發電機控制屏宜裝設下列儀表:

一、交流電壓表;

二、交流電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四、電度表;

五、功率因數表;

六、頻率表;

七、直流電流表。

第5.2.6條 發電機組應設定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

第5.2.7條 發電機並列運行時,必須在機組同期後再向負荷供電。

供電企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第六章 配電線路

第一節 架空線路

第6.1.1條 架空線必須採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第6.1.2條 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第6.1.3條 架空線導線截面的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導線中的負荷電流不大於其允許載流量;

二、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大於額定電壓的5%;

三、單相線路的零線截面與相線面相同,三相四線制的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截面不小於相線截面的50%。

四、為滿足機械強度要求,絕緣鋁線截面不小16mm2,絕緣銅線截面不小於10mm2;跨越鐵路、公路、河流、電力線路檔距內的架空絕緣鋁線最小截面不小於35mm2,絕緣銅線截面不小於16mm2。

第6.1.4條 在一個檔距內每一層架空線的接頭數不得超過該層導線條數的50%,且一根導線只允許有一個接頭,線路在跨越鐵路、公路、河流、電力線路檔距內不得有接頭。

第6.1.5條 架空線路相序排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橫擔架設時,導線相序排列是: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L1、N、L2、L3;

二、和保護零線在同一橫擔架設時,導線相序排列是: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L1、N、L2、L3、PE;

三、動力線、照明線在兩個橫擔上分別架設時,上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L1、L2、L3;下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L1、(L2、L3)、N、PE;在兩個橫擔上架設時,最下層橫擔面向負荷,最右邊的導線為保護零線PE。

第6.1.6條 架空線路的檔距不得大於35m;線間距離不得小於0.3m,橫擔間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表6.1.6-1所列數值;鐵橫擔應按表6.1.6-2選用,本橫擔截面應為80×80mm2;橫擔長度應符合表6.1.6—3的規定。

表6.1.6-1 橫擔間的最小垂直距離(m)

排列方式

直線桿

分支或轉角桿

高壓與低壓

1.2

1.0

低壓與低壓

0.6

0.3

表6.1.6-2 鐵橫擔角鋼型號選用表

導線截面(mm2)

低壓直線桿角鋼橫擔

低壓承力桿角鋼橫擔

二線及三線

四級及以上

16

25

35

50

∠50×5

2×∠50×5

2×∠63×5

79

95

120

∠63×5

2×∠63×5

2×∠70×6

表6.1.6-3 橫擔長度選用表(m)

橫擔長度

二線

三線、四線

五線

0.7

1.5

1.8

第6.1.7條 架空線路與鄰近線路或設施的距離應符合表6.1.7的規定。

表6.1.7 架空線路與鄰近線路或設施的距離

項 目

鄰 近 線 路 或 設 施 類 別

最小淨空距離(m)

過引線、接下線與鄰線

架空線與拉線電桿外緣

樹梢擺動最大時

0.13

0.05

0.5

最小垂直距離(m)

同桿架設下方的廣播線路通訊線路

最大弧垂與地面

最大弧垂與暫設工程頂端

與鄰近線路交叉

施工現場

機動車道

鐵路軌道

1kV以下

1~10kV

1.0

4.0

6.0

7.5

2.5

1.2

2.5

最小水平距離(m)

電桿至路基邊緣

電桿至鐵路軌道邊緣

邊線與建築物凸出部分

1.0

桿高+3.0

1.0

第6.1.8條 架空線路宜採用混凝土桿或木桿,混凝土桿不得不露筋、環向裂紋和扭曲,木桿不得腐朽,其梢徑應不小於130mm。

第6.1.9條 電桿埋設深度宜為桿長為1/10加0.6m。但在鬆軟土質處應適當加大埋設深度或採用卡盤等加固。

第6.1.10條 直線桿和15°以下的轉角桿,可採用單橫擔,但跨越機動車道時應採用單橫擔雙絕緣子;15°至45°的轉角桿應採用雙橫雙絕緣子;45°以上的轉角桿,應採用十字橫擔。

第6.1.11條 架空線路絕緣子應按下列原則選擇:

一、直線桿採用針式絕緣子;

二、耐張桿採用蝶式絕緣子。

第6.1.12 條 拉線宜用鍍鋅鐵線,其截面不得小3×φ4.0。拉線與電桿的夾角應在45°~30°之間。拉線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m。鋼筋混凝土桿上的拉線應在高於地面2.5m處裝設拉緊絕緣子。

第6.1.13條 因受地形環境限制不能裝設拉線時,可採用撐桿代替拉線,撐桿埋深不得小於0.8m,其底部應墊底盤或石塊。撐桿與主桿的夾角宜為30°。

第6.1.14條 接戶線在檔距內不得有接頭,進線處離地高度不得小於2.5m。接戶線最小截面應符合表6.1.14—1規定。接戶線線間及與鄰近線路間的距離應符合表6.1.14—2的要求。

表6.1.14—1 接戶線的最小截面

接戶線架設方式

接戶線長度(m)

接戶線截面(mm2)

接戶線架設方式

銅線

鋁線

架空敷設

10~25

≤10

4.0

2.5

6.0

4.0

沿牆敷設

10~25

≤10

4.0

2.5

6.0

4.0

6.1.14-2  接戶線線間及與鄰近線路間的距離

架設方式

檔距(m)

線間距離(mm)

架空敷設

≤25

150

>25

200

沿牆敷設

≤6

100

>6

150

架空接戶線與廣播線、電話線交叉

接戶線在上部600

接戶線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牆敷設的接戶線零線和相線交叉

100

第6.1.15條 配電線路採用熔斷器作短路保護時,熔體額定電流應不大於電纜或穿管絕緣導線允許載流量的2.5倍,或明敷絕緣導線允許載流量的1.5倍。

第6.1.16條 配電線路採用自動開關作短路保護時,其過電流脫扣器脫扣電流整定值,應小於線路末端單相短路電流,並應能承受短時過負荷電流。

第6.1.17條 經常過負荷的線路、易燃易爆物鄰近的線路、照明線路,必須有過負荷保護。

第6.1.18條 裝設過負荷保護的配電線路,其絕緣導線的允許載流量,應不小於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長延時過流脫扣器脫扣電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節電纜線路

第6.2.1條 電纜幹線應採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並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

第6.2.2條 電纜類型應根據敷設方式,環境條件選擇,電纜截面應根據允許載流量和允許電壓損失確定。

第6.2.3條 電纜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應不小於0.6m,並應在電纜上下各均勻鋪設不小於50mm厚的細砂,然後覆蓋磚等硬質保護層。

第6.2.4條 電纜穿越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度至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

第6.2.5條 電纜線路與其附近熱力管道的平行間距不得小於2m、交叉間距不得小於1m。

第6.2.6條 埋地敷設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接線盒應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並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第6.2.7條 橡皮電纜架空敷設時,應沿牆壁或電桿設定,並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固定點間距應保證橡皮電纜能承受自重所帶來的荷重。橡皮電纜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條 電纜接頭應牢固可靠;並應做絕緣包紮,保持絕緣強度,不得承受張力。

第6.2.9條 在建高層建築的臨時電纜配電必須採用電纜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的位置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等,並應靠近電負荷中心,固定點每樓層不得少於一處。電纜水平敷設宜沿牆或門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於1.8m。

第三節室內配線

第6.3.1條 室內配線必須採用絕緣導線。採用瓷瓶、瓷(塑膠)夾等敷設,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條 進戶線過牆應穿管保護,距地面不得小於2.5m,並應採取防雨措施。

第6.3.3條 進戶線的室外端應採用絕緣子固定。

第6.3.4條 室內配線所用導線截面,應根據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確定,但鋁線截面應不小2.5mm2,銅線截面應不小於1.5mm2。

第6.3.5條 潮濕場所或埋地非電纜配線必須穿管敷設,管口應密封。採用金屬管敷設時必須作保護接零。

第6.3.6條 鋼索配線的吊架間距不宜大於12m。採用瓷夾固定導線時,導線間距應不小於35mm,瓷夾間距應不大於800mm;採用瓷瓶固定導線時,導線間距應不小於100mm,瓷瓶間距應不大於1.5mm;採用護套絕緣導線時,允許直接敷設於鋼索上。

第四節室內配線

第七章 配電箱及開關箱

第一節配電箱及開關箱的設定

第7.1.1條 配電系統應設定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定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室內總配電屏的裝設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的規定。室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簡稱總配電箱、分配電箱(下同),如無特指,合稱配電箱。

第7.1.2條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定,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定

第7.1.3條 開關箱應由末級分配電箱配電。

第7.1.4條 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地區,分配電箱應裝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

第7.1.5條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乾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蒸汽、液體及其它有害介質中。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侵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否則,須作特殊防護處理。

第7.1.6條 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雜草。

第7.1.7條 配電箱、開關箱應採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製作、鐵板的厚度應大於1.5mm。

第7.1.8條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1.3m,小於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大於0.6m,小於1.5m。

第7.1.9條 配電箱內的電器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後整體緊固在配電箱箱體內。金屬板與配電箱箱體應作電氣連線。

第7.1.10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含插座)應按其規定的位置緊固在電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鬆動。

第7.1.11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工作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線,並應與保護零線接線端子板分設。

第7.1.12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連線線應採用絕緣導線,接頭不得鬆勁,不得有外露帶電部分。

第7.1.13條 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應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作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線。

第7.1.14條 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

第二節 電器裝置的選擇

第7.2.1條 配電器、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第7.2.2條 總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以及漏電保護器。若漏電保護器同時具備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功能,則可不設分路熔斷器或分路自動開關。

第7.2.3條 總配電箱應裝設電壓表,總電流表,總電度表及其它儀表。

第7.2.4條 分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總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應與分路開關電器的額定值、動作整定值相適應。

第7.2.5條 每台用電設血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第7.2.6條 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必須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電設備實行電源隔離。

第7.2.7條 開關箱中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的裝設應符合第4.3.7條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電設備如工作環境乾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第7.2.8條 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配電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和開關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

第7.2.9條 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國標GB6829-86《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要求,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使用於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採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

第7.2.10條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第7.2.11條 漏電保護器必須按產品說明書安裝、使用。對擱置已久重新使用和連續使用一個月的漏電保護器,應認真檢查其特性,發現問題及時修理或更換,漏電保護器的正確接線方法見表7.2.11。

第7.2.12條 手動開關電器只許用於直接控制照明電路和容量不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應採用自動開關電器或降壓起動裝置控制。

第7.2.13條 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應與其控制用電設備的額定值相適應。

第7.2.14條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後面或箱門處。進、出線應加護套分路成束並做防水彎,導線束不得與箱體進、出口直接接觸。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採用橡皮絕緣電纜。

第7.2.15條 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嚴禁用插銷連線。

表7.2.11 漏電保護器的接線方法

第三節 使用與維護

第7.3.1條 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並作出分路標記。

第7.3.2條 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專人負責。

第7.3.3條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第7.3.4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7.3.5條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下述操作順序。

一、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二、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第7.3.6條 施工現場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第7.3.7條 開關箱的操作人員必須符合第2.2.2條要求,並熟悉開關電器的正確操作方法。

第7.3.8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第7.3.9條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掛接其它臨時用電設備。

第7.3.10條 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第7.3.11條 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不得承受外力。嚴禁與金屬尖銳斷口和強腐蝕介質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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