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建築工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的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須具有先進、適用和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點。 工法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前言、特點、適用範圍、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機具設備、勞動組織及安全、質量要求、效益分析、套用實例。 工法的審定工作按工法等級分別由企業和相應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建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國務院各有關部(總公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號文印發《施工企業實行工法制度的試行管理辦法》以來,得到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建築施工企業的普遍重視和積極回響,工法的編寫水平和推廣套用有了明顯進步。為進一步推動工法開發、編寫與推廣套用工作的發展,提高建築施工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根據推行工法的實踐經驗,將原《辦法》修訂成為《建築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我部建築業司。
附:建築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建築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法開發、編寫和推廣套用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進行技術積累和技術跟蹤,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
第三條 工法是企業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開發套用新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企業技術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標誌。
第四條 工法分為國家級(一級)、省(部)級(二級)和企業級(三級)三個等級。企業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國家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省(部)先進水平、有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省(部)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本企業先進水平、有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企業級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編寫
第五條 企業應由分管施工生產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負責推行工法的領導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歸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承辦。
第六條 企業要根據承建工程任務的特點,制訂工法開發與編寫的年度計畫,由項目領導層組織實施。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工法,應指定專人編寫。
第七條 工法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過程和關鍵技術的鑑定及獲獎情況等。
1.特點:說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點。
2.適用範圍:說明最宜採用本工法的工程對象或工程部位。
3.工藝原理:說明本工法工藝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說明本工法的工藝流程(可用網路圖表示)和操作要點。
5.材料:說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規格、主要技術指標、外觀要求等。
6.機具設備:說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工具、儀器等的名稱、型號、性能及合理的數量。
7.勞動組織及安全:說明本工法所需工種構成、人員數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和採取的具體措施。
8.質量要求:說明本工法必須遵照執行的國家及有關部門,地區頒發的標準、規範名稱,並指出本工法在現行標準、規範中未規定的質量要求。
9.效益分析:從工程實踐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質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0.套用實例:說明本工法套用的工程項目名稱、地點、開竣工日期、實物工程量和套用效果。一項工法的形成,一般須有三個套用實例。
按上述內容編寫的工法,層次要分明,文字要簡練,數據要準確,其深度應滿足指導項目施工與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工法的審定與公布
第八條 工法的審定工作按工法等級分別由企業和相應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審定時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工法審定委員會,評審人數由組織審定單位確定,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評審不得少於30%。評審要保持相對穩定。對個別專業性強的工法,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審定。審定工法時,專家們應根據工法的技術水平與技術難度、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使用價值與推廣套用前景、編寫內容與文字水平綜合評定工法等級。
第九條 經工法審定委員會審定的企業級、省(部)級和國家級工法,分別由企業和相應的主管部門批准公布。經公布的企業級工法只可申報省(部)級工法。經公布的省(部)級工法才能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廣套用
第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工法宣傳力度,利用各種手段宣傳工法的基本知識和已實行工法企業的典型經驗;要組織出版省(部)級工法和國家級工法的彙編;要組織項目經理學習工法,並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套用。
第十一條 企業要根據承建工程任務的特點、編制推廣套用工法的年度計畫。工法可作為技術模組在施工組織設計和標書檔案中直接採用。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總結工法的套用效果。
第十二條 企業要注意技術跟蹤,隨著科學技術進步和工法在套用中的改進,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考核與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把企業實行工法的效果,作為對企業技術進步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企業資質動態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中要把工法作為評價企業的重要條件之一。特別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企業,應予優先考慮。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獲得各級工法的數量(重點是獲得國家級,省(部)級工法的數量),推廣套用工法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對開發和套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對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工法的單位,均應頒發證書,並通過各種媒體予以宣傳。
企業應對開發編寫和推廣套用工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頒發榮譽證書,並作為業績考核和職務、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對獲得國家級工法者每項獎勵不低於3000元,獲得省(部)級工法者每項獎勵不低於1500元,獲得企業級工法者每項獎勵不低於500元。對工法的管理與推廣工作有顯著成績者,也應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從企業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工法是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工法的開發、編寫、審定等費用應從企業技術開發經費中支出。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條 工法的智慧財產權歸企業所有。職工對工法技術的發明、創造和提出的“訣竅、絕招”,應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企業在申報省(部)級和國家級工法時,其保密部分可作為附屬檔案送審,各級評審不得泄密。工法在對外宣傳和公開發表時,其保密部分可以刪除。
第十七條 企業開發編寫的工法,可根據國務院國發7號《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 ),實行有償轉讓。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可分別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工程建設的企業。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建築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施工企業實行工法制度的試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