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興昌

於興昌

於興昌,吉林省教育督導團總督學。2010年7月9日,因受賄,被判無期。

基本信息

簡歷

於興昌 於興昌

畢業於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現長春理工大學)。曾任省高校工委黨建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兼機關黨總支副書記,省高校工委助理巡視員、副書記。任吉林省教育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任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

雙開

2009年9月25日上午,吉林省紀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於興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吉林省紀委牽頭組織,檢察機關參加,對於興昌收受賄賂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於興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由於其問題已涉嫌嚴重違法犯罪,因此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濟犯罪

經查,於興昌在擔任省高校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期間,利用職權之便和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於興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於興昌的問題已經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判刑

由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原總督學於興昌受賄案7月9日一審宣判,被告人於興昌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於興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高校黨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北軍、常美麗,在學生擇校、考試錄取、調劑專業及就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總計953萬元,被告人於興昌分得其中的80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另查明,被告人於興昌家庭有100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於興昌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於興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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