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徵用(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徵用(收)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准徵用(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有關責任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行統一徵收、統一出讓、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一律轉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就業、教育、社保、醫療等待遇。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城市規劃區內不再審批宅基地建住宅。
第六條 新余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市國土資源、建設、城管、規劃、財政、物價、工商、稅務、公安、勞動保障等部門以及供電、郵政、電信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市房管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市規劃和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拆遷安置房屋建設。
第八條 對拆遷範圍內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築、構築物和具有特殊風格的人文景觀,應當予以保護,並設定專門標誌;如確需拆遷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十條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批准檔案後,方可實施拆遷。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的,應當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用地批准檔案;
二規劃批准檔案;
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檔案。
市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取得徵用(收)土地批准檔案後,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請在用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家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市房管局核准拆遷人的申請後,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在徵用(收)土地範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範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徵用(收)土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市房管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十二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徵用(收)土地方案擬訂,報市房管局批准後執行。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範圍內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於10日。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定。協定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在市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標準有爭議而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批准徵用(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一般實行房屋安置方式。房屋安置以公寓安置為主,安置房屋按規劃統一安排建設。
第十六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支付補償款。
房屋重置價由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物價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以國有土地上統建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屋的價格,結清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以1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為1戶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同一拆遷範圍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併計算為1戶被拆遷人(拆遷範圍外仍有住房的,該住房遇拆遷時不再安置)。被拆遷房屋內住有多戶的,應以宅基地申請人為1戶被拆遷人。
每戶被拆遷人可享受安置房屋建築面積330平方米,其中110平方米以拆遷補償價結算;220平方米以建安平方米造價結算。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安置房屋配有雜物間(地下室)的,雜物間的計價標準分別按本條第二款的價格的70%結算。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包括男22周歲或男到女家結婚落戶)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但未取得宅基地的,可以建安平方米造價購買一套安置房屋(110平方米)。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被拆遷人以其臨街道合法住宅房屋為營業場所並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以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按照重置結合成新價的140%給予補償。
本辦法施行後,拆遷時一律按規劃、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作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經批准的非住宅房屋一律給予貨幣補償,其房屋拆遷按重置成新價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土地徵用補償款補償給原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築面積為準。
本辦法施行後集體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房管局公布。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批准檔案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拆遷的,或者批准拆遷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徵用(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的,其安置補償按《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實施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2月27日印發的《新余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余府發〔2006〕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