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類型受賄行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2.收受乾股問題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4.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6.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7.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
8.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9.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10.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的賄賂在意見中分了兩條,其中一條是‘掛名’領薪,也就是說你不上班,掛個空名還要拿工資,就是通過這種方式得賄賂。親屬和情人都是特定關係人的構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經濟利益的人。這個“特定關係人”有兩個條件:心甘情願把錢給特定關係人;如果是暫時存放,此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達到這種可靠的程度,就是我們所說的特定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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