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亮[茂名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楊光亮[茂名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楊光亮[茂名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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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光亮,男,1954年12月生,廣東省電白區人,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3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9年10月,因其涉嫌陳紹基案而被查。2011年12月1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長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楊光亮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1974.03-1977.05電白縣參加路線教育運動,任大榜公社海坡大隊黨支部書記

1977.05-1980.06 湛江農專讀書

楊光亮 楊光亮

1980.06-1983.01電白縣大榜公社辦公室、農科站工作1983.01-1983.11電白縣大榜公社黨委副書記

1983.11-1984.05電白縣羊角區委副書記、區長

1984.05-1987.06 先後任電白縣羊角區委代理書記、羊角區(鎮)委書記

1987.06-1992.12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1992.12-1993.02電白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93.02-1993.04電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3.04-1995.07電白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5.07-1996.04電白縣委書記、縣長(其間:1995.09-1998.07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畢業)

1996.04-1998.04 電白縣委書記

1998.04-1998.10 茂名市政府副市長、電白縣委書記

1998.10-2003.05 茂名市政府副市長(2000.9-2001.7脫產參加中央黨校學習,中央黨校國內訪問學者)

2003.5-2009.10茂名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9年10月 因其涉嫌陳紹基案而被查

2011年12月16日 因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 年

涉嫌犯罪

新聞報導

據《廣州日報》2010年1月14日報導 知情人士透露 楊光亮早於2009年10月“開會”期間就被紀委“留下” 疑涉陳紹基案◎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公安分局局長楊強也被紀委帶走調查。 ◎茂名監獄原班子多名高層落馬。監獄長成加增、政委康烈天、副監獄長李忠淦、紀委書記李土新被免職,原獄政科長徐增勇以及三名監區長被依法逮捕。 記者13日從茂名市有關方面得到證實,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疑涉嫌受陳紹基案牽連已於2009年10月被紀委部門帶走調查。而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以及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楊強,前不久也涉嫌嚴重違紀先後被紀委部門“請走”。

據傳被雙規

楊光亮(右) 楊光亮(右)

楊光亮據傳已被雙規記者昨日在茂名採訪時了解到,由於楊光亮等多名高官紛紛被紀委查處,且之前的2009年8月,茂名監獄原監獄長成加增、政委康烈天、副監獄長李忠淦、紀委書記李土新等原班子的多名高層,因涉嫌縱容犯人吸毒等違紀行為而落馬或被依法逮捕,這些事件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當地百姓形容:“這是茂名官場的大地震!凸顯了中央、省市等有關部門肅貪反腐的力度和決心。” 據茂名多個部門的知情人士透露稱,楊光亮是2009年10月16日被叫到廣州去“開會”期間,被中紀委“留下”調查的,是因涉嫌陳紹基案而被調查,據傳其已被雙規,現被關在廣州某招待所。 一網民在網上發帖稱,楊光亮通過茂名市政法委原書記陳某(已去世)認識了陳紹基,之後向陳紹基等人行賄巨額現金;此外,楊光亮還涉嫌賣官、受賄等多項嚴重違紀問題,但這些均有待紀委等部門調查確認。

刑警支隊隊長“涉黑”

另據證實,前不久被省紀委部門“請走”調查的還有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以及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楊強。 昨日,茂名多個在政府或相關部門工作但不願公開姓名的官員向本報記者透露稱,現年40多歲的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亦是廣東電白人,是一個多月前被紀委部門帶走的。原因疑是涉黑,與“李×剛案”有牽連。此前,程彬曾先後在局裡任過科長、刑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等職務。 而另一“高官”茂港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公安分局局長楊強,於2001年茂港建區起,即擔任茂港區政法委書記一職。兩年多前,被提拔為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公安分局局長。 據知情人士透露,楊強是因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問題被帶走調查,涉案金額超2000多萬元人民幣。

網帖曝光

楊光亮 楊光亮

——一名曾在茂名監獄服刑的犯人 網帖曝茂名監獄買賣刑期 監獄長政委均被免職 牢中可賣白粉 每年索賄千萬去年3月,一個網帖捅開了廣東茂名監獄的驚天黑幕。該帖詳細列舉了獄警縱容犯人吸毒、買賣刑期、買賣服刑崗位等20餘起事件。 舉報材料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去年4月,由廣東省紀委、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等幾個部門會同茂名市紀委組成的調查組來到監獄。 “監獄長成加增很快就被免了職。”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許珂介紹說,成加增之外,政委康烈天、副監獄長李忠淦、紀委書記李土新,以及陳、關、朱、彭等4個監區長皆被免職。 這份舉報材料說,伙房、醫院以及集訓這三大監區是犯人最為嚮往的地方。集訓監區的領導及其他一些跟監獄上層領導有較好關係的科室或監區領導,“就使出渾身解數來拉攏一些較有錢的犯人”,讓他們的家人送錢來,以讓犯人留在這三個監區服刑。 舉報材料詳細羅列了上述三個監區服刑的價格:在2003年至2005年,集訓監區是4000元至8000元;醫院與伙房兩個監區是8000元至12000元。 曾在該監獄服刑的柯亞武對記者說,花錢買減刑在犯人中是“習以為常”的事。“減一年花1萬,如果再多減3個月,3000元一個月。”他說,正常情況下,勞動成績的好壞是能否減刑的參考標準之一,每年勞動分隊會以勞動表現給犯人提供一種“表格”,一年當中得8個這樣的“表格”就可評得積極分子,從而可以減刑。“表格”不夠數目,分隊長就會拿來賣,“500元一個。” 而另一些“會活動”的犯人,甚至可以在監獄裡販賣“白粉”。

社會評價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網帖能捅出茂名官場大地震?

作者:舒升

記者昨日在茂名採訪時了解到,由於楊光亮等多名高官紛紛被紀委查處,且之前的2009年8月,茂名監獄原監獄長成加增、政委康烈天、副監獄長李忠淦、紀委書記李土新等原班子的多名高層,因涉嫌縱容犯人吸毒等違紀行為而落馬或被依法逮捕,這些事件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當地百姓形容:“這是茂名官場的大地震!凸顯了中央、省市等有關部門肅貪反腐的力度和決心。”(《廣州日報》1月14日)

楊光亮 楊光亮

在當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作惡多端、禍國殃民的腐敗官員,等待他們的就是人民正義的審判!一些地方發生官場地震已不足為奇。因為從地層冒出的岩漿是老百姓的血和淚,震倒的是貪官污吏。那么茂名這場官場地震是咋引起的呢?報導說,一網民在網上發帖稱,楊光亮通過茂名市政法委原書記陳某(已去世)認識了陳紹基,之後向陳紹基等人行賄巨額現金;此外,楊光亮還涉嫌賣官、受賄等多項嚴重違紀問題。記者昨日從茂名市有關方面得到證實,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疑涉嫌受陳紹基案牽連已於2009年10月被紀委部門帶走調查。

另據證實,前不久被省紀委部門“請走”調查的還有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隊長程彬,以及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楊強。據知情人士透露,楊強是因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問題被帶走調查,涉案金額超2000多萬元人民幣。去年3月,一個網帖捅開了廣東茂名監獄的驚天黑幕。該帖詳細列舉了獄警縱容犯人吸毒、買賣刑期、買賣服刑崗位等20餘起事件。舉報材料引起有關方面重視。去年4月,由廣東省紀委、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等幾個部門會同茂名市紀委組成的調查組來到監獄。“監獄長成加增很快就被免了職。”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許珂介紹說,成加增之外,政委康烈天、副監獄長李忠淦、紀委書記李土新,以及陳、關、朱、彭等4個監區長皆被免職。這份舉報材料說,伙房、醫院以及集訓這三大監區是犯人最為嚮往的地方。集訓監區的領導及其他一些跟監獄上層領導有較好關係的科室或監區領導,“就使出渾身解數來拉攏一些較有錢的犯人”,讓他們的家人送錢來,以讓犯人留在這三個監區服刑。舉報材料詳細羅列了上述三個監區服刑的價格:在2003年至2005年,集訓監區是4000元至8000元;醫院與伙房兩個監區是8000元至12000元。曾在該監獄服刑的柯亞武對記者說,花錢買減刑在犯人中是“習以為常”的事。“減一年花1萬,如果再多減3個月,3000元一個月。”他說,正常情況下,勞動成績的好壞是能否減刑的參考標準之一,每年勞動分隊會以勞動表現給犯人提供一種“表格”,一年當中得8個這樣的“表格”就可評得積極分子,從而可以減刑。“表格”不夠數目,分隊長就會拿來賣,“500元一個。”而另一些“會活動”的犯人,甚至可以在監獄裡販賣“白粉”。牢中可賣白粉,每年索賄千萬。可謂奇特另類!善良的人們以為天方夜譚的事情,貪官們就能把它變成現實。

從這些案例中,再次印證了腐敗活動向一些關鍵領域滲透、向一些社會領域擴散;高中級幹部違紀違法現象嚴重;一些腐敗分子集政治蛻變、經濟腐敗、生活腐化於一身;腐敗案件類型、性質和作案手段日趨複雜化、隱蔽化、智慧型化。同時,也再次詮釋了網路反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古人云:“多行不義多自斃!”“黨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水火不容”,人民民眾對腐敗分子嫉惡如仇。

剛剛結束的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再次彰顯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雷聲大,風聲緊,雨水猛。我們在黨中央的領導下,“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紮實的工作,堅定不移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向前進”!

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將於下2011年6月20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記者調查了解到,楊光亮涉嫌受賄1100多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4100萬元,另有違紀收入7535萬元,其財產總值超過1.3億元,其中擁16套房及2名情婦。

庭審

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將於下周一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本報記者調查了解到,楊光亮涉嫌受賄1100多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4100萬元,另有違紀收入7535萬元,其財產總值超過1.3億元。

上世紀80年代,楊光亮從茂名市電白縣大榜公社“起家”,隨後一路晉升,歷任電白縣羊角區委副書記、區長,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

楊光亮於2009年10月被省紀委“雙規”,根據廣東省紀委2010年9月的通報,截至通報時已追回贓款現金7500萬元,債券房產等全部凍結。楊光亮大肆收受紅包、索賄受賄,還將收得的贓款放高利貸、購買14套房產。楊光亮還包養兩名情婦,生活奢侈、糜爛。

此前媒體報導稱,楊光亮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就大肆收受紅包,在當時仍屬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電白縣,他每年收受的紅包達上百萬元。

楊光亮在解決茂名市茂南二建土地糾紛案時,擔任調解人,通過受人請託協調解封這塊土地,楊光亮收受了相關三方賄賂總計650萬元。

記者調查了解到,楊光亮將收受的紅包、禮金進行多方投資,其中重要的一項活動便是發放高利貸。截止到案發時,楊光亮已經通過放高利貸獲利1500多萬元。

此外,楊光亮還抓住機會積極投資房地產,他以本人真、假身份證的名字以及親戚、情婦等人的名字先後在茂名、廣州、珠海購入房產14套,並在茂名和深圳購地自建房屋兩套用於出售或出租,截止案發時已售出房產5套、自建房1套。利用茂名市建設菜籃子工程的機會,楊光亮用其親戚、司機的名義投資120萬元入股了茂名菜籃子基地發展有限公司。

楊光亮還利用個人權力參與市場投資。2007年初,楊光亮以其親戚謝宗良的名義出資50萬入股茂名市幸福樓餐飲名店,該店老闆朱秀飛為了得到楊光亮的進一步關照,贈送給他10%的乾股,並簽訂了《合作協定書》,上面列明“謝宗良”占該店20%的股份。該店投入經營後,楊光亮經常在此安排公務接待。2009年,楊光亮違規批示減免了朱秀飛的“幸福樓餐飲名店”和“阿二靚湯”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而事實上,此時楊光亮並沒有分管茂名市的財稅工作。在楊光亮的照顧下,朱秀飛的餐飲店生意興隆,2008年至2010年,朱秀飛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共90多萬元的“分紅”。除幸福樓餐飲名店外,楊光亮利用其職務及影響,在茂名市東園大酒店、國際大酒店等多家酒店安排茂名市財稅、公、檢、法等機關的公務接待,並違規批示減免這些酒店的價格調節基金,致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他自己卻從中收受大量相關賄賂。

巨貪過堂

2011年6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楊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楊光亮在庭審現場 楊光亮在庭審現場

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總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茂名市偉恆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慶、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就的請託,為解決上述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分別收受上述三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700萬元、港幣200萬元。

1992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電白縣建設發展總公司經理岑某忠、電白縣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華的請託,為岑某忠的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馮某華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節日紅包的名義送給的人民幣總計22萬元、馮某華送給的人民幣35.7658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容、茂名市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的請託,對上述酒店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關照,分別收受上述兩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2007年,楊光亮以人民幣50萬元出資入股茂名幸福餐飲名店,在應占10%股份的情況下,該店負責人朱某飛另送給楊光亮10%的乾股(價值人民幣50萬元),楊光亮將部分公務接待安排在該店,並於2009年批示減免了該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合共人民幣175.8萬元。

1994年至1998年,電白縣財政局為得到楊光亮對電白縣財政局工作方面的關照,分五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總計5萬元。

數罪併罰

辦案機關在查處本案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折合總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3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有折合人民幣34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楊光亮不能說明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楊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楊光亮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楊光亮應當數罪併罰。

廣州中院邀請了廣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案件審理。案件審理完畢後另行擇日宣判。

開庭受審

“錢是殺人不見血的刀,是魔鬼”——這句話是楊光亮在受審時的開場白。昨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楊光亮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

這次開庭的原因是楊光亮的辯護人提交了新的證據,並認為楊光亮涉賄金額應當去掉500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數額也應減少180萬。法庭就此進行了質證和調查。

◎案由

受賄千多萬另有不明財產逾3000萬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審時,檢察機關指控,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48萬餘元、港幣200萬元,還有折合人民幣3464萬餘元、歐元2.4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起訴書顯示,楊光亮涉案的犯罪事實多達19 宗,其中包括: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楊光亮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的請託,為黃某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提供幫助。黃某向楊光亮承諾待該項目完工後給予楊光亮人民幣500萬元,並於2009年5月出具了向楊光亮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的借據一張。為得到生意上的關照,黃某出資幫助楊光亮裝修房屋和以拜年為名,分3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50萬元。

◎現場

激辯“500萬元借據”是否屬受賄

昨日上午,楊光亮穿著綠色的省看守所囚服出現在法庭上。與首次開庭的數十人旁聽不同,這次沒有一名親友到庭旁聽。

昨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收500萬元借據算不算受賄”這一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

辯護律師認為,500萬借據不是現金,不能視為楊光亮的受賄金額。公訴人認為,黃某有兌現500萬元的意思表達和能力,借貸關係是假,行賄受賄的性質非常明確。

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包括楊光亮妻子的證詞,證明在無法說明來源的3464萬元人民幣中,有100萬元是楊光亮結婚時,女方父親給的錢;楊光亮投資第二個果園獲得了80萬元的收益,第一個果園的收入被認定為合法,但第二個果園被漏掉了。

公訴人質證認為,楊光亮的岳父已經去世,新證據只是楊光亮妻子的一面之詞,沒有旁證。而且,此前庭審時,已經認定楊光亮在結婚時有100萬元來自女方家長的合法收入,如今100萬元變200萬元不符合常理,何況楊光亮當年結婚時,其所在地區的年平均收入才2000元。

至於辯護律師的“第二個果園問題”,公訴人同樣進行了駁斥。楊光亮當庭對法官說,他的秘書和老同事可以證明,但辯護律師遺憾地告訴楊光亮,自己找過他說的這些人,他們都不願意出庭作證。

昨日開庭審理了約40分鐘即告結束。第一次開庭時,楊光亮曾痛哭悔罪,昨日他再次表示自己應該被認定為自首,請求法庭輕判。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結果

楊光亮 楊光亮

2011年12月16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長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楊光亮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綜合以上各項量刑情節,一審判決楊光亮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0萬元;同時還判決,查獲楊光亮的受賄贓款人民幣1048萬多元(其中借據上的500萬元已由行賄人黃某上繳)、港幣200萬元以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折合人民幣3364萬多元、歐元2.4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茂名原副市長巨額貪腐獲刑19年

昨日上午9時許,原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受賄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楊光亮受賄人民幣1048萬餘元、港幣200萬元,另有人民幣3364萬餘元、歐元2.4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判決楊光亮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800萬元,相關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時,楊光亮情緒顯得很平靜,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異議,不過是否抗訴則在考慮後再決定。

今年6月21日、10月12日,楊光亮一案曾兩次在廣州市中院過堂。法院審理查明,楊光亮的受賄犯罪事實多達十多項,時間跨度從1992年至2009年長達17年。其間楊光亮先後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

判決書認定,楊光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其中包括幫人解決土地使用權權屬問題、減免價格調節基金、安排公務接待等。此外,茂名市一些單位為了在財政經費上得到“關照”,分別多次向楊光亮送錢。

辦案過程中,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折合總計人民幣4998萬餘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被查封、扣押、凍結;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約433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共有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楊光亮不能說明來源。

在這些不明來源財產中,楊光亮辯護人提出,有100萬元屬楊光亮的岳父生前陸續所給,應屬於家庭合法財產。這一辯護意見在判決時被法院予以採納。

楊光亮出生於1954年12月,廣東電白縣人。上世紀80年代開始起家,一路升遷。直至2009年10月,楊光亮在廣州開會期間被廣東省紀委實行“雙規”,貪腐問題逐步被揭開。

除了楊光亮以外,原茂名市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倪俊雄,原茂名市副市長陳亞春等一批官員先後落馬。2011年2月,原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涉嫌職務犯罪,被廣東省檢察院立案偵查。

爭議

500萬元借據認定為犯罪未遂

楊光亮案第二次庭審時,其辯護律師提出涉賄金額中,一張500萬元的借據不應認為是受賄,這成了庭審時控辯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

法院查明,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的請託,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解決上述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黃某向楊光亮承諾待該項目完工後給予楊光亮人民幣500萬元,並於2009年5月出具了向楊光亮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的借據一張。

楊光亮辯護人提出,黃某承諾給予的500萬元借據,至案發時仍未收到,屬犯罪未遂。這一意見在一審判決中被法院採納。

法院認為,楊光亮與行賄人黃某之間有著共同意思表示,雙方共同約定了支付賄賂款的時間為2010年12月1日,楊光亮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受賄的客觀行為已基本完成,只是賄賂款還未實際支付,楊光亮就已被紀委審查,進而逮捕關押,最後沒有獲得賄賂款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實際結果沒有發生,故應當認定為未遂。對這部分受賄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

多次受賄達千萬元

1、2007年初,為與楊光亮搞好關係以便得到生意上的關注,茂名市偉恆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某、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某以支持楊光亮競爭茂名市市長的名義,各分別送給楊光亮港幣100萬元。

2、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柯某某、黃某某請託,為解決二人出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2009年5、6月期間,楊光亮先後收受了黃某某人民幣50萬元、柯某某送的人民幣100萬元。

3、1993年至1995年,楊光亮擔任茂名市電白縣縣長期間,在馮某華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2008年底,楊光亮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購買了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電白縣聚龍灣小區的兩棟別墅,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即馮某華。經查,兩棟別墅市場單價為人民幣近68萬元,兩棟別墅的售價與市場價差額為人民幣35.7658萬元。

4、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合計人民幣175.8萬元。

多面人生

楊光亮[茂名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楊光亮[茂名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

在大肆受賄、貪婪腐敗的另一面,妻子稱楊光亮生活儉樸、重視家庭,“只要人在茂名市,從不在家外面過夜”,多位與其有過接觸的人士則認為,楊光亮為人豪爽,喜歡與企業老闆打交道,也願意幫其辦事,“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江湖觀”根深蒂固。

楊光亮2010年2月被逮捕,知情人士透露,被抓以後楊光亮並沒有哭哭啼啼、也沒有較大情緒波動,同時表現得較為主動,“意志力和心理素質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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