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環境保護局

新鄭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新鄭市委、新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發【2010】8號),設立新鄭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職責。
(三)新增調查評估全市轄區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職責。
(四)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環境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牽頭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四)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工作。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全市大氣、水體、噪聲、機動車污染防治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參與處理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六)承擔落實省、鄭州市及我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責任目標;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核定新建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場環境生態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固體廢物統一監督工作;制定全市輻射和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規劃;負責監督實施全市輻射、放射性廢棄物、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推廣企業清潔生產;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網。
(十一)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工作;負責“三同時”制度的審核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項目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人事、信息、檔案、安全、文印、會務、保密、工青婦、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技能培訓、計畫生育、目標管理、綜合治理、印鑑管理、督查督辦、老幹部管理、信息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
(三)宣傳教育科
組織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和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及重大節日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各級新聞媒體對我市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宣傳教育方面的信息上報工作;負責“綠色機關”、“綠色學校”、“綠色醫院”、“綠色社區”、“綠色飯店”等創建工作;負責上級環保部門安排的其他宣教相關事宜。
(四)法制信訪科
組織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事務的日常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工作;具體承辦組織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組織建立全市環保系統環保執法責任制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法制培訓,負責全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做好信訪、“12369”舉報電話、環境安全、環境大接訪、矛盾排查、不穩定因素排查等各項工作並及時上報各類報表。
(五)污染防治科
負責監督實施全市污染源防治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對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煙塵控制達標區、噪聲達標區、鍋爐審批、綜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變更申報登記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工作;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落實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督查督辦各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審批工作;負責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及科技標準工作;負責組織推廣企業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科
組織制定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煙控區新建鍋爐環評的批覆和驗收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
監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以自然生態環境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生態市建設規劃的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礦山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指導全市生態文明村和生態鄉鎮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八)危險廢物和輻射環境管理科
對全市醫療廢物、電磁輻射、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保護設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全市危險廢棄物收集經營性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跨地市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內容的核查備案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新鄭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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