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硝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全市漁業管理和漁政管理職責劃入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市畜牧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鄭州市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市水務政策。
(二)負責國家《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水行政複議工作。
(三)編制全市水務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市、水務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工作(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負責擬訂全市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組織全市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節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負責管理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省、鄭州市資源環境與保護的有關法律和標準,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引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
(六)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水事糾紛;參與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全市河道、水庫、灌區、蓄洪區、泄洪區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綜合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旅遊事業。
(八)負責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河道、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和應急水量的調度;擬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制定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市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負責全市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村安全飲水規劃建設;協調指導農田水利工程、人畜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市管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全市鄉鎮管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全市重大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維修。
(十三)負責全市水務科技、教育及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務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編制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的規劃、計畫;負責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鄭市水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信息、檔案、政務、工青婦、保密、保衛、信訪、職工教育、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做好機關各科室各項業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二)編制人事科、
負責部門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老幹部、離退休人員等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宣傳、計畫生育、黨務、紀檢監察等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
負責全市取水許可證核發;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負責新建、改建或擴大入河排污口審核;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核;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核;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核;負責計畫用水單位用水指標核准;負責河道采砂許可審核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核。
(四)財務審計科
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的建議;負責全市水務資金監管和收費工作;對水務資金和經營管理進行巨觀調節;對水務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五)規劃計畫科
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涉水事務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及時更新完善水利工程項目庫;參與相關部門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參與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督促、協調、檢查水利技術工作;負責本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指導;承辦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水務科技工作。
(六)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
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節水工作;負責農田水利灌溉、機排灌站、旱澇保收田、農田水利科研和農村水生態、水環境建設及整治等工作;負責編制水利建設項目投資計畫.;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負責水土流失的檢測;組織、督促防治水土流失工程設施、生物措施的落實;對水土流失動態進行檢測、預報。
(七)建設管理科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河道、水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應急水量的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組織建設項目的驗收;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市管河道、水庫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鎮管河道、水庫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河道水庫及行洪區、灌溉區、泄洪區等水域、岸線及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及綜合開發工作;對市管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中小型河道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工作;負責水務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八)水政水資源科
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全市重大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水利法律及法規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全市重大水事糾紛的案件;負責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髮全市水資源公報;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井鑿井管理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監督檢查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
(九)農村安全飲水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市農村安全飲水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安全飲水工程維護、更新的技術指導、監督協調;負責建立農村飲水安全信息庫;編制近期和長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村村通自來水工程的建設規劃。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新鄭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 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新鄭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永務局,其日常工作由市水務局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