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及管理制度,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新鄉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會同市財政局就環保專項資金提出安排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市政府委託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核、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新鄉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