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新鄉市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新鄉市慈善協會(英文名Xinxiang Charity General Fedration),本團體的名稱縮寫: (XCF)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公益慈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幫助社會上困難的個人和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促進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新鄉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河南省新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堅持以社會救助為中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團體宗旨的專項基金、創始基金及各類慈善基金;接受境內外單位、團體、個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和精神撫慰。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積極參加政府的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三)賑災救助。接收、分配、調撥通過本團體捐贈的款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
(四)社會福利。資助和興辦安老、助孤、幫殘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它社會慈善援助事業;組織慈善宣傳,增強慈善意識;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省慈善總會及其他省、市、自治區慈善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加強與世界各國及國際公益機構的聯繫與交流,為在新鄉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籌集慈善基金。
(八)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九)指導本團體的會員工作,促進新鄉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在本團體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為本團體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和意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熱愛慈善事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為一屆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按捐贈額決定本團體永久會員、永久理事、永久常務理事的任命。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按國際慣例和國家政策有關規定,提取工作經費或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