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時間 屬 轄 備註 1948年11月 太行行署 新鄉縣城關及其附近12個自然村 新鄉市治小冀鎮 1949年5月7日 同上 第一、二、三區 5月5日新鄉和平解放,市治7日遷市區 1949年8月20日 平原省 第一、二、三區 華北人民政府民政字150號通令平原省人民政府奉人民政府命令於1949年8月26日在新鄉市正式成立 1949年12月1日 平原省 第一、二、三、四區 新鄉縣所轄14個村劃歸市成立第四區 1950年 平原省 第一、二、三、四區 市檔案局提供 1951年 平原省 第一、二、三、四區 1951年下半年又將新鄉縣所轄27個村劃歸市郊 1952年12月1日 河南省 第一、二、三、水上區 原第三、四區分別改為第二、三區,原第二區撤銷後分於其它區。增設水上區 1955年12月2日至1957年 河南省 轄新華、和平、效區、水上區 1955年12月2日新鄉市人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會民政字第七號方一,將第一、二、三區依次改為新華、和平、效區。1956年撤銷水上區。 1958年 新鄉專區 轄新華、和平、效區 1959年4月23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和平、效區 1959年4月23日國務院撤銷新鄉縣建制劃歸新鄉市 1959年10月22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衛北、牧野、和平、耿黃五個人民公社 新鄉市人民委員會1959年10月22日51號 19607月19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衛北、牧野、耿黃四個人民公社 新鄉市人民委員會1960年7月19日會編字10號文:將和平公社改建(實際併入)衛北公社 1960年8月15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衛北、牧野、耿黃四個人民公社 1960年8月1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02次會議通過,文號61號,撤銷獲嘉縣行政建制歸新鄉市。8月30日新專編字25號 1961年9月5日至1966年2月9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和平二區 1961年復置新鄉縣、獲嘉縣。 1966年2月10日至1966年10月11日 新鄉專區 轄新華、紅旗、效區 新辦第15號文載,根據地、市委決定攤銷市委成立效區人民委員會同年10月11日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和平區改為紅旗區。 1966年至1973年 新鄉專區 仍轄新華、紅旗、效區 1974年至1977年 河南省新鄉地區 仍轄新華、紅旗、效區 1978年 新鄉地區 同上 1979年至1981年 河南省 轄新、紅旗、北站、效區 1982年 河南省 轄新華、紅旗、北站、效區 河南省豫政文62號載:同意新鄉市設立北站區 1983年 河南省 轄以上四區及新鄉縣、汲縣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將新鄉縣、汲縣劃歸新鄉市領導,12月份正式移交 1986年 河南省 轄以上四區二縣、又加輝、獲嘉、原陽、封丘、延津、長垣六縣 1986年1月18日車函14號《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調整擴大市管縣領導體制給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1987年 河南省 轄新華、紅旗、北站、效區四區新鄉縣、汲縣、輝縣、獲嘉縣、原陽縣、封丘縣、延津縣、長垣縣 同上
時間 | 屬 | 轄 | 備註 |
1948年11月 | 太行行署 | 新鄉縣城關及其附近12個自然村 | 新鄉市治小冀鎮 |
1949年5月7日 | 同上 | 第一、二、三區 | 5月5日新鄉和平解放,市治7日遷市區 |
1949年8月20日 | 平原省 | 第一、二、三區 | 華北人民政府民政字150號通令平原省人民政府奉人民政府命令於1949年8月26日在新鄉市正式成立 |
1949年12月1日 | 平原省 | 第一、二、三、四區 | 新鄉縣所轄14個村劃歸市成立第四區 |
1950年 | 平原省 | 第一、二、三、四區 | 市檔案局提供 |
1951年 | 平原省 | 第一、二、三、四區 | 1951年下半年又將新鄉縣所轄27個村劃歸市郊 |
1952年12月1日 | 河南省 | 第一、二、三、水上區 | 原第三、四區分別改為第二、三區,原第二區撤銷後分於其它區。增設水上區 |
1955年12月2日至1957年 | 河南省 | 轄新華、和平、效區、水上區 | 1955年12月2日新鄉市人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會民政字第七號方一,將第一、二、三區依次改為新華、和平、效區。1956年撤銷水上區。 |
1958年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和平、效區 | |
1959年4月23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和平、效區 | 1959年4月23日國務院撤銷新鄉縣建制劃歸新鄉市 |
1959年10月22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衛北、牧野、和平、耿黃五個人民公社 | 新鄉市人民委員會1959年10月22日51號 |
19607月19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衛北、牧野、耿黃四個人民公社 | 新鄉市人民委員會1960年7月19日會編字10號文:將和平公社改建(實際併入)衛北公社 |
1960年8月15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衛北、牧野、耿黃四個人民公社 | 1960年8月1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02次會議通過,文號61號,撤銷獲嘉縣行政建制歸新鄉市。8月30日新專編字25號 |
1961年9月5日至1966年2月9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和平二區 | 1961年復置新鄉縣、獲嘉縣。 |
1966年2月10日至1966年10月11日 | 新鄉專區 | 轄新華、紅旗、效區 | 新辦第15號文載,根據地、市委決定攤銷市委成立效區人民委員會同年10月11日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和平區改為紅旗區。 |
1966年至1973年 | 新鄉專區 | 仍轄新華、紅旗、效區 | |
1974年至1977年 | 河南省新鄉地區 | 仍轄新華、紅旗、效區 | |
1978年 | 新鄉地區 | 同上 | |
1979年至1981年 | 河南省 | 轄新、紅旗、北站、效區 | |
1982年 | 河南省 | 轄新華、紅旗、北站、效區 | 河南省豫政文62號載:同意新鄉市設立北站區 |
1983年 | 河南省 | 轄以上四區及新鄉縣、汲縣 |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將新鄉縣、汲縣劃歸新鄉市領導,12月份正式移交 |
1986年 | 河南省 | 轄以上四區二縣、又加輝、獲嘉、原陽、封丘、延津、長垣六縣 | 1986年1月18日車函14號《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南省調整擴大市管縣領導體制給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
1987年 | 河南省 | 轄新華、紅旗、北站、效區四區新鄉縣、汲縣、輝縣、獲嘉縣、原陽縣、封丘縣、延津縣、長垣縣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