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國土資源局

新蔡縣國土資源局

近年來、新蔡縣國土資源局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範管理、務求工作實效,為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基本情況

新蔡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工作部門,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現有幹部職工177人,局機關內設一室(辦公室)三股(用地審批與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與地籍規劃管理股和法規監察股);三個局屬二級單位(新蔡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新蔡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和新蔡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派出22個鄉鎮國土資源所。

近年來,新蔡縣國土資源局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範管理,務求工作實效,為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多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先進單位”、“文明單位”,被市國土資源局授予“優勝單位”、“優秀單位”,被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表彰為“2010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先進單位”,被河南省檔案局表彰為“河南省機關檔案工作規範化管理先進單位”,被省國土資源廳表彰為“河南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單位”。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礦產資源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制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全縣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由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辦理土地、礦產來信來訪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對國有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市場;組織實施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按規定組織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交易管理;負責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和探礦權審核,依法審查全縣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地勘項目和地勘成果;審查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查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址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測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縣內具有的地質遺蹟保護工區。

(十)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保衛、等待和資產管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徵收和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財政、稅務部門做好土地、礦產稅費的征管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編制全縣國土地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二)用地審批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縣用地審批工作;參與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辦理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審批和批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搞好全縣基本農田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土地管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和驗收等項工作。負責全縣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備量的登記和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管理全縣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儲量態勢進行綜合評價;研究擬定全縣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全縣地質環境、地下水動態監測、評估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編制全縣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評估的資格;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地質礦產勘查項目登記管理。

(三)土地利用與地籍規劃管理股

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研究擬定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以及權屬管理辦法;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查處理跨鄉鎮和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的土地登記審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的行政管理;負責專業設計的審核把關和作業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組織或參與測繪的驗收;研究擬定全縣國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地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全縣各級國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對重要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國土資源相關科技成果推廣,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等工作;負責房地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評估機構的管理及土地評估結果備案工作。

(四)法規監察股

組織對全縣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土地規劃和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起草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有關政策;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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