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聞採訪是自由的。無論大報小台,新聞記者之間也是平等的。對於公眾需要知道,而又能引起社會關注的新聞事件,新聞記者是可以遵循新聞宣傳原則,到任何一個單位進行正常採訪的。從這種角度上講,任何一個新聞記者都不需要任何一個單位發所謂的“新聞監督照”之類的“證件”,也不需要通過這種“證件”來享有所謂的“更大的便利”。
如是真誠地歡迎記者進行新聞監督,那么,只需要把大門敞開,把公眾需要知曉的事件如實告訴記者,把記者採訪所需要的素材如實提供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再去來一個猶如聾子的耳朵一般的東西“新聞監督護照”。如果到雲南省各級法院採訪都需要有其特製的“新聞監督護照”,那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對全國經新聞出版署認可的記者都發給“新聞監督護照”呢?答案顯然是不言自明的。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給14名記者發“新聞監督護照”,在某種程度上是否是拒絕至少是不歡迎其他記者到該省各級法院採訪呢?當然,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對於其他媒體記者的正當採訪,我們還是一如既往地歡迎。”既然能夠做到“一如既往地歡迎”,那么,又為何會只對14名記者發“新聞監督護照”呢?該院的解釋是“受聘記者與其他記者的確是有區別的,比如一個案件出來後,我們可能優先通知受聘記者。”那么,其他沒有接到通知的記者採訪時就只能先把“閉門羹”吃了再說了喲。一貫堅持公平、正義的法院如此說道,是否扮演了一個新時期的“歪嘴和尚”的角色了呢?
任何一個單位,都應該接受包括新聞監督在內的監督,任何記者都有監督任何單位的權利。新聞記者的權利是不需要單位簽發“新聞監督護照”之類的證件來保障的。“獨家新聞”需要的是記者正當競爭採訪而來,而不是依靠某些單位所簽發的什麼什麼證件來“壟斷”的。既然如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給14名記者發“新聞監督護照”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荒謬這舉。難道公眾就真的瞧不出這其中的司馬昭之心嗎?
規定
雲南省高院出台的相應制度明確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向特約新聞觀察員通報、介紹法院工作的有關情況,公布本院的重大決定、重要舉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特約新聞觀察員到全省各級法院進行正常工作採訪,被採訪法院應當給予支持、協調、配合,不得阻撓、干預合法採訪。需要直接約請法院院長和主管領導進行採訪的,相關法院應當提供必要協助。對特約新聞觀察員提出的各種意見、建議和批評,全省各級法院應建立輿情通報制度,及時擬定書面意見報送院領導,並向特約新聞觀察員反饋處理情況。
雲南省高院也對特約新聞觀察員們提出了嚴格要求,包括恪守新聞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真實報導新聞,正確引導輿論,不影響司法的公正判決,不超越司法程式,不偏袒訴訟任何一方,不惡意炒作和蓄意製造輿論“熱點”,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等。特約新聞觀察員如做出不實報導,或利用該身份謀私、給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停止其特約新聞觀察員工作。
不是“收買”,歡迎“挑刺”
法院此舉只是為相關記者提供採訪便利,並無經濟支持,因此不存在“收買”一說。法院方面也歡迎記者“挑刺”。受聘記者與其他記者的確是有區別的,比如一個案件出來後,我們可能優先通知受聘記者。但對於其他媒體記者的正當採訪,我們還是一如既往地歡迎。
輿論監督權不由某部門授予
我對此舉並不看好。輿論監督權不是哪個部門、哪個領導授予的,而應該是記者正當的職業權利。為幾個人發許可證,意味著其他記者的採訪機會缺失或減少,造成新聞從業人員之間的不公平競爭,而且採訪對象有了拒絕的“官方理由”。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上級部門用新聞記者的特許採訪間接地督促下級工作,媒體在一定意義上是為部門服務了。
意義
新聞監督、輿論監督、媒體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延伸和拓展,是國家法律賦予記者、輿論、媒體的神聖職責,是促進社會和諧進步、文明民主的重要保證。人們常講,“記者”是“無冕之王”,意思是說,記者的採訪行為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只要有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就可以進行正常的新聞採訪和新聞監督。因此,今日看到雲南省高級法院給14名記者配發“新聞監督護照”,心中頓生疑惑,難道記者採訪還要某些部門特別配發的“護照”?這些記者有沒有記者證?如果有,他們的記者證還需要“護照”進行特許?帶著“護照”進行“新聞監督”會不會“變味”?
當然,從雲南法院的相關規定來看,筆者的這些擔心似乎有點多餘或杞人憂天?雲南省高院出台的相應制度,對全省各級法院如何支持、協調、配合特約新聞觀察員的正常工作採訪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也對特約新聞觀察員們提出了嚴格要求,包括恪守新聞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真實報導新聞,正確引導輿論,不影響司法的公正判決,不超越司法程式,不偏袒訴訟任何一方,不惡意炒作和蓄意製造輿論“熱點”,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等。特約新聞觀察員如做出不實報導,或利用該身份謀私、給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停止其特約新聞觀察員工作。在如此周密的布置和要求下,特約新聞觀察員對法院系統的“新聞監督”似乎應該是有理有據、有章可循了。
但是,這種只給相關記者配發“新聞監督護照”的做法,不得不讓人擔心,其他的新聞記者會不會被“擋在門外”?或者說,憑什麼就給那14位記者特許、特權,而讓其他記者享受不到“更大的便利”?這本身就是一種新聞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這種特權駕馭下的“新聞監督”始終給人一種“收買”人心的感覺。儘管雲南省高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成有表示,法院此舉只是為相關記者提供採訪便利,並無經濟支持,因此不存在“收買”一說。法院方面也歡迎記者“挑刺”。受聘記者與其他記者的確是有區別的,比如一個案件出來後,我們可能優先通知受聘記者。但對於其他媒體記者的正當採訪,我們還是一如既往地歡迎。這種解釋也許是對的,但是卻很蒼白無力。新聞採訪給了某些人獨家報導權、特別優先權,其他記者還會有“同等”的機會嗎?肯定沒有了。正如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教授郎勁松指出的,輿論監督權不是哪個部門、哪個領導授予的,而應該是記者正當的職業權利。為幾個人發許可證,意味著其他記者的採訪機會缺失或減少,造成新聞從業人員之間的不公平競爭,而且採訪對象有了拒絕的“官方理由”。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上級部門用新聞記者的特許採訪間接地督促下級工作,媒體在一定意義上是為部門服務了。
應該說,近年來,隨著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日益完善和進步,信息公開、權力陽光運行、新聞自由等,已經成為一種風氣和力量。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地方,在一些官員的心中,還不太敢公開,還不大喜歡監督,尤其是對一些陰暗面、負面的新聞和訊息,更是視為“洪水猛獸”,一經發現,就一味地打壓、封堵,甚至全城搜尋、全國通緝。舉報有獎、監督有功等看似力度很大的措施,一到了現實中,總難以得到有效的、合法的保護。一些善良的舉報人、正義的記者人因為舉報了、報導了某些醜惡人、骯髒事,受到打擊、報復、傷害甚至致死等慘劇,深刻地警示我們,“新聞監督”、“民眾監督”、“社會監督”的路還很難走。
從某種程度上說,雲南省高院對一些記者開闢綠色通道,配合監督護照,是一種重視監督、保護監督的創新做法,但是,這種通過部門的力量為記者採訪提供保護、便利,“惠及”的面很窄,產生的效果也必然很有限。況且,那些持有特別“護照”的記者,前去採訪的時候,一旦心存感激,再見到一些陰暗面、負面的東西,還能像平時一樣疾惡如仇、大膽揭批嗎?這種“護照”說不定就成了某些記者頭上的特殊的“枷鎖”?如果僅僅是說好話的監督還有什麼必要和意義呢?其實,一個人的良知和良心,是埋在心底的,與穿不穿外衣,持不持護照沒關係的。“護照”特許是對記者的新聞良知和新聞良心的一種誤讀和曲解。
尊重事實、尊重科學、尊重法律,是對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官員、每一個人的基本要求。國家法律大於一切,也高於一切,其他任何特許、特權,也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但是,我們的一些部門、一些官員,動不動就會搞一些看似很有創意的新舉措,“特約新聞監督員”、“特約反腐評論員”,等等,這些“員”被打上了“官方”的色彩後,尊重事實、尊重科學、尊重法律,也便被打上了重重的問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各項事業,需要法律和尊嚴的“捍衛者”,而不需要“特許者”,更不需要“特權者”。
評論
法院與媒體的關係,像一對生生死死、永不分開的朋友,相互依賴,互相促進。
每做一件事情,我們都要審慎掂量在社會公眾中可能產生的影響和社會對事情的接受程度。
要變宣傳為傳播,如果找不準新聞點,就不能吸引觀眾的眼球,這樣的新聞是沒人看的。
更新傳統司法宣傳理念,變“宣傳”為“傳播”;注重社會公眾的關注點,融法治傳播於新聞熱點報導中;一個十五分鐘故事短片起到的重大效果。2008年1月15日下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的法治宣傳座談會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許前飛的這些發言,讓與會的雲南新聞媒體、中央駐昆媒體記者耳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