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進出口業務案例精選

新編進出口業務案例精選

本書精選新世紀以來具有代表性的全新進出口業務案例,列出極具參考價值的專家處理意見,案例分類科學具體,便於查閱。本書選用的案例,既有出口貿易,又有進口貿易;在運輸方式上既有海運,也有國際鐵路聯運和多式聯運;考慮到當前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因此把規避貨款風險列為重要內容,除較多選用信用證方面的案例外,也選用其他諸如托收及匯付方面的案例。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書 名: 新編進出口業務案例精選
作 者:陳國武
出版社: 清華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7月1日)
平裝: 258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302199809, 7302199809
條形碼: 9787302199809
商品尺寸: 22.6 x 18.2 x 1.4 cm
商品重量: 399 g
ASIN: B002IIDYZK

內容簡介

本書之所以命名為《新編進出口業務案例精選》,因編審組曾於1982年推出《進出口業務案例選編》和《進出口業務案例精選》,本書加上“新編”兩字,含有傳承編審組當初形成的工作作風之意。
本書具有以下特點:
(1)案例內容較新,除極小部分選用20世紀90年代後期有代表性的資料外,大部分選用新世紀的資料,個別案件直到交稿付印時尚未完全結案。
(2)書內所有案例,均系筆者親歷參與處理或獨自解決的。大部分案例由筆者親自撰寫,其餘則由筆者口述案情及處理過程,參編人員記錄後再加上分析意見撰寫成文,再經筆者審閱修改定稿。本書內所有案例都屬第一手資料,沒有任何“轉載”或“引用”其他刊物現有材料的情況。
(3)本書選用的案例,既有出口貿易,又有進口貿易;在運輸方式上既有海運,也有國際鐵路聯運和多式聯運;考慮到當前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因此把規避貨款風險列為重要內容,除較多選用信用證方面的案例外,也選用其他諸如托收及匯付方面的案例。
(4)本書附有一些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慣例和規則,可作為讀者解決貿易糾紛的依據。
(5)為了使案例更加貼近實際,同時又不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書中案例的地名用英文字母代替,當事人均冠以假名。如出現當事人名稱與內容與外界有雷同的現象,只能認為純屬巧合。
應該指出的是,本書的各個案例中列出的解決貿易糾紛的辦法,是筆者根據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提出來並用於解決糾紛的,現在經過分析、總結,作為業務資料供廣大讀者參考,而並非將本書中處理案情的做法,作為解決貿易糾紛唯一、最好的辦法向外推薦的。

作者簡介

陳國武,廣西柳江人。天津財經大學教授、名譽博士生導師、天津市人民政府諮詢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自1961年起擔任對外貿易實務的教學工作,教齡超過40年,曾被評為“全國優秀教師”。目前,除擔任兩家貿易公司的商務諮詢專家外,還擔任全國外貿業務員認證考試中心和全國外貿單證員考試中心試題組專家。代表作品有《進出口業務》、《進出口業務三百題》、《進出口業務案例選編》、《外向型經濟業務700問》、《國際結算與單據製作》等近20部。

圖書目錄

托收方面
案例一:托收方式下應掌握的問題
案例二:根據實際靈活使用支付方式問題
案例三:實際操作中地域性差異問題
案例四:鐵路聯運使用托收方式的風險問題
案例五:托收方式的風險問題
案例六:托收方式下托收單據的風險問題
匯付方面
案例七:採用匯票作為支付方式的問題
案例八:匯付方式的風險問題
信用證方面
案例九:使用信用證方式問題
案例十:貨物數量問題
案例十一:信用證規定的單證問題
案例十二:對開信用證開立的時間問題
案例十三:備用信用證的使用問題
案例十四:信用證項下保兌費的支付問題
案例十五:對信用證條款的理解問題
案例十六:信用證規定的單證問題
案例十七:信用證內規定的單據問題
案例十八:信用證的理解問題
案例十九: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問題
案例二十:信用證內規定“客檢”問題
案例二十一:背對背信用證問題
案例二十二:信用證的審核問題
案例二十三:銀行如何寄單的問題
案例二十四: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失誤問題
案例二十五: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提單差錯問題
案例二十六: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額外要求的問題
案例二十七:結算貨款的單據製作問題
案例二十八:信用證內運輸條款的掌握問題
案例二十九:信用證內到期地點的掌握問題
保險方面
案例三十:貨物的保險問題
案例三十一:貨物的保險及對信用證的審核問題
契約條款方面
案例三十二:契約中質量條款的問題
案例三十三:簽訂契約不審慎的問題
案例三十四:商品成交、商品規格問題
案例三十五:契約條款漏洞問題
貿易術語方面
案例三十六:貿易術語的變形問題
案例三十七:對貿易術語掌握程度的問題
案例三十八:貿易術語的使用問題
案例三十九:FOB貿易術語問題
案例四十:CIF術語的實際操作問題
運輸方面
案例四十一:特定地區的運輸方式術語問題
案例四十二:海運租船訂艙方面的問題
案例四十三:貨物的裝運問題
案例四十四:運輸條款的掌握問題
案例四十五:貨物運輸選港失誤問題
案例四十六:海運提單問題
案例四十七:海運清潔提單和貿易術語的問題
案例四十八:海運中的預借提單問題
案例四十九:代辦運輸的費用問題
案例五十:提單的簽發問題
案例五十一:國際鐵路聯運的問題
案例五十二:運輸規則不了解問題
其他方面
案例五十三:貿易洽商問題
案例五十四:搶注商標的問題
案例五十五:國際投標問題
案例五十六:製作單據差錯案
案例五十七:地理知識問題
附錄A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附錄B 《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附錄C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附錄D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書摘

托收方面
案例一:托收方式下應掌握的問題
進口人拒絕付款導致貨物被假提單提走案
一、案情提要
托收是國際貿易業務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其風險程度介於信用證和匯付之間。由於托收的本質是依靠商業信用,因此其中所隱藏的風險不容小視。
20世紀90年代中期,加拿大由於移民增加,其國內的建築行業蒸蒸日上,對於建築材料的需求旺盛,在對我國的建築材料的進口方面也表現強勁。我國的海港城市T市進出口公司宏大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羅公司共簽訂了八份契約,全部使用CIF貿易術語,總計金額68萬美元,以D/P即期付款交單方式支付。後來由於加拿大建房數量基本滿足了市場的需要,該國的建築業也隨之降溫,原先對於建築材料的強勁需求也大為緩解。
而我國的宏大公司對這一情況並不十分了解,反而在年底之前為了突擊增加業績,抓緊時間將這八份契約規定的所有建築材料全部發給了加拿大保羅公司,,,所有單據也在同時辦理托收。後由於款項過大和需求減少兩方面的原因,保羅公司拒絕付款提單。結果貨物到達以後就不得不暫時堆放在溫哥華碼頭。在宏大公司著急解決問題的同時,貨物卻被另外的一家公司用假提單提走。幾經周折,在中央領導的直接干預下,才得以找到冒名提取貨物的威馬公司。並經過歷時兩年的談判,才收回貨款,但同時也損失了很大的利息收入。
二、案情綜述
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加拿大移民手續相應放寬,世界各地移民加拿大的人數較前大為增多,移民的增加,造成對住房的需求增大。我國是加拿大進口貿易的主要夥伴,因此,加拿大建築公司對於建築材料的需求也反映到了對我國的國內建築材料的進口需求強勁上來。我國的海港城市T市的進出口公司宏大公司是一家建國以後就成立了的老牌進出口公司,和加拿大的保羅公司簽訂了總計八份出口各種建築材料的契約,全部採用CIF貿易術語,八份契約總計金額為68萬美元,支付方式為D/P即期付款交單。
隨著加拿大各地營造住房數量的大幅度增加,已基本滿足了市場需要,該國國內的建築業從高峰期逐漸滑到了低點,原先對於建築材料的強勁需求也大為緩解,而我國的宏大公司對這一變化並不十分了解。馬上就要到年底,宏大公司內負責加拿大保羅公司業務的辦事人員希望能夠在年底績效考核時得到比較高的評價,因此片面追求高業務量。為此,這些人員抓緊時間,將先前八份契約銷售的所有建築材料全部發往保羅公司,所有單據也同時交付託收行辦理托收。
單據很快到達加拿大的代收銀行,代收行隨即通知加拿大的保羅公司付款贖單。但是由於上文所說的原因,建築業市場走頹,保羅公司此時對於這批進口建築材料的需求沒有原來那么強烈,而且八份契約的貨物一下子同時收到,公司的償付能力有限,無法立刻付款。因此索性對代收行的通知置若罔聞,拒不付款贖單。結果當宏大公司出口的一大批貨物到達加拿大的溫哥華港口之後,無人提貨,只能暫時堆放在碼頭。宏大公司在加拿大當地也沒有代理商,這一放就是很長的時間。
加拿大當地的代收行發現保羅公司沒有付款提單的表示,便將這一情況反映給了我國的托收行,由托收行通知了宏大公司。宏大公司當然十分著急,考慮再三,決定還是先把貨物從碼頭提走再找保羅公司交涉,否則在碼頭每耽擱一天都要付出大筆的費用。於是宏大公司便通過關係臨時在加拿大當地委託了一家公司羅德公司作為代理商,要求羅德公司代表自己先到當地的代收行取出全部單據,然後到碼頭提貨。羅德公司收到委託書之後到代收行憑出口商的委託書取出單據,接下來到碼頭提貨。不料,羅德公司到達碼頭之後卻發現貨物已經被人提走,消失得無影無蹤了。
宏大公司得到訊息之後,連忙委託羅德公司在加拿大當地四處詢問這批貨物的下落,但是卻一無所獲。情急之中,宏大公司想到了這批貨物的承運人是國內G市的某大型航運集團遠航公司,於是便聯繫到遠航公司,希望遠航公司能夠協助公司找到是誰提走了這批貨物。但是卻被遠航公司婉言拒絕,遠航公司稱在CIF貿易術語下自己只是負責將貨物運到目的港,並拿出進港證明為證。而對於宏大公司要求的協助請求不予理睬。
宏大公司只得又繼續找其他的途徑,希望能夠追回貨物。但是雖經多方聯繫,卻均以無效告終。正在此時,T市的工商業聯合會知道了這一情況,於是主動上門諮詢,收集材料,將該案件經過寫成報告,交給了北京的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總部。北京的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總部將報告匯報給了當時的主管對外經貿的中央領導。很快就得到了領導批覆,責成G市的遠航公司協助宏大公司找到冒領貨物的加拿大公司。遠航公司見到領導批示,便找到了自己在加拿大的代理公司要求對方協助調查,沒有費多少周折,很快就弄清楚了冒領貨物的是加拿大的威馬公司。
宏大公司知道以後,迅速派人找到威馬公司交涉。宏大公司提出了兩種解決辦法:
(一)威馬公司用假提單提走貨物,屬於違法行為,宏大公司可以起訴。
(二)宏大公司不起訴,但是威馬公司應當立刻將貨款如數付給宏大公司。
威馬公司當然不願意被宏大公司告上法庭,如果那樣的話自己公司的信譽就將消失殆盡,於是就表示願意賠償宏大公司貨款。其實對於宏大公司而言,在異地起訴威馬公司也不是一個明智之舉,既耗時又費力,見對方表示願意賠款,也就順水推舟,表示同意。但是威馬公司表示由於八筆契約的金額共68萬美元,自己實在無力立刻償付,只能逐步付清。考慮到威馬公司所說的也是實際情況,宏大公司就同意了。直到兩年以後,宏大公司才將這八筆契約的貨款全部收回,並且承擔了不小的利息損失。
分析意見
(一)托收方式是商業信用
托收的支付方式,雖然中間同信用證一樣也有銀行的參與,但是從本質上來講它屬於商業信用的範疇。與匯付形式一樣,它也是由買賣的雙方根據貿易契約互相提供信用的。托收業務當中的銀行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辦事,並不承擔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如果進口商破產或者由於任何原因喪失償付能力,出口人則很有可能收不回貨款。這一點是與信用證支付方式完全不同的,因此應當提高警惕。另外,如果貨物在進口人拒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就已經到達目的地,代收行並沒有義務代為保管貨物,除非雙方事先就此有過明確約定。
從這次貿易的交易過程看,宏大公司的業務員沒有注意到風險的規避問題。為了追求個人的業績,貿然將八筆契約的貨物一次性發出,造成契約金額總價過高,風險過於集中。如果一旦進口人拒絕付款贖單,宏大公司在加拿大當地又沒有固定的代理商,則貨物的安全沒有保障,貨款的收回更是無從談起。事實也正是如此。
因此,在使用托收方式時,我國的宏大公司作為出口一方,應當在洽商業務之前調查和考慮進口人的資信狀況,特別是要據此掌握好成交的金額額度。另外,還應當了解當地的貿易體制、外匯管理條例和商業慣例等,儘量減少在托收形式下的商業風險。
(二)設立國外代理商問題
作為和國外經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應當考慮在國外設有代理商。
在本案例中,對宏大公司設立海外代理商的問題來說,首先本公司屬於實力雄厚的公司,已經有半個多世紀的外貿實踐史,有能力在海外設立代理商或者尋找當地的合作夥伴;另外,加拿大是一個對華貿易大戶,業務量十分可觀。設立代理商的好處顯而易見,如在本案例中,後來付款提單、報告貨物失蹤和與冒提貨物的威馬公司談判的都是宏大公司臨時委託的當地的代理商羅德公司,其所起的作用相當重要。
而且,如果一開始宏大公司在加拿大有代理商的話,在保羅公司拒絕付款贖單時,代收行就會首先找到宏大公司的代理商,後者則可以馬上根據宏大公司指示辦理付款贖單。也就根本不會出現後來的貨物被其他公司惡意冒領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麻煩。
(三)國際貿易的風險防範需要各方配合
在這個案例當中,涉及的單位很多,而且各個單位的表現也各不相同,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案情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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