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學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學會,是新疆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

新疆通信學會是新疆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新疆通信科技事業的社會力量,是中國通信學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全區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過搭建開放的學術活動平台,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學術環境,為新疆的通信事業發展服務,為提高各族人民通信與信息技術素質服務,為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務,促進通信科技進步,促進通信科技普及,促進通信人才成長,促進通信科技與經學會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學會章程
(經2009年12月18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學會,簡稱新疆通信學會,英文譯名為:Xin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為XJI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新疆通信學會是新疆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新疆通信科技事業的社會力量,是中國通信學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組織全區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過搭建開放的學術活動平台,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學術環境,為新疆的通信事業發展服務,為提高各族人民通信與信息技術素質服務,為廣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務,促進通信科技進步,促進通信科技普及,促進通信人才成長,促進通信科技與經濟結合,努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烏魯木齊市黃河路191號。郵政編碼:830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行業內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通信科學技術知識;
(三)開展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向有關單位提供政策建議;
(四)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職稱評審;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
(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發現、舉薦人才;
(八)編輯出版通信科技書刊、網站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九)舉辦科技展覽;
(十)興辦符合本會章程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
(一)個人會員: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學生會員、榮譽會員;
(二)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並符合下述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會員:具有工程師、講師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的通信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一年以上,大專畢業三年以上,並從事通信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的科技人員。
2.高級會員: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3.會士:具有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教授、研究員及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4.學生會員:本區內高等院校通信專業的四年級在校學生。
5.榮譽會員:已從工作崗位上退休的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從事通信事業,具有一定數量通信科技人員,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1.會員:由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2.高級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評選,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
3.會士:由本人申請,經(二)團體會員: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本會員入會後,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個人會員
1.參加本會活動;
2.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優先獲得本會技術諮詢;
3.優先獲得本會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個人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無故一年拒絕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織工作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費標準;
(三)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秘書處、分支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九)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十)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授權,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本會秘書處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參照烏魯木齊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水平,結合自治區有關規定、協會的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由秘書處提出工資方案,經主持工作的理事長批准後執行。秘書處工作人員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會員單位贊助;
(五)銀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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