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縣文化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編制並監督實施文化事業的年度執行計畫,協調文化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
3、綜合管理全縣文學藝術工作;研究、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重點扶植示範型、實驗型文化藝術品種及其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歸口管理專業藝術活動。
4、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工作,指導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管理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協調、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和少年兒童藝術事業的發展;綜合管理全縣圖書館工作,促進各類圖書館相互合作、協調發展。
5、負責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規章;負責全縣演出、娛樂、電影、文物、書報刊、美術、複印、打字和書報刊印刷廠、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以及對外文化交流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文化系統音像製品出版、復錄加工、發行、批發、租賃、銷售和放映的管理工作;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6、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印刷、複製、發行及內部資料出版物的出版)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
7、協調、管理書報刊型內部資料,監管全縣印刷業。
8、負責管理全縣文物事業,研究、制定全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文物管理規章制度。
1、凡在我縣經營歌舞娛樂業、電游、網咖、電子音像製品、文化藝術培訓、工藝美術、印刷業、文藝演出、文化藝術展覽文物等行業都必須到我局辦理“經營許可證”,經營者持我局發給的“許可證”再分別到公安、工商局辦理有關證照後,方可營業。
2、外來演出團體必須在演出前到我局辦理好演出介紹信後,才能到指定的演出場所進行演出。
3、演出團體在辦理演出介紹信時必須出示下列資料:
1)、有效的“演出許可證”;
2)、市文化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3)、演出的劇、節目單;
4)、演職員花名冊;
5)、劇照;
6)、主要演員的基本情況;
7)、宣傳廣告樣品。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2號《印刷業管理條例》
4、《出版管理條例》
5、《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辦法》
6、《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7、《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細則》
8、《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9、《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10、《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
11、《電影管理條例》
12、《關於出版掛曆的管理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15、《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
16、《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