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加強新生物製品研製和審批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物製品是套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細胞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生物技術獲得的微生物、細胞及各種動物和人源的組織和液體等生物材料製備,用於人類疾病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藥品。
第三條 新生物製品系指我國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當改換製備疫苗和生物技術產品的菌毒種、細胞株及其他重大生產工藝改革對製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顯著影響時按新生物製品審批。
第四條 新生物製品審批實行國家一級審批制度。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新生物製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檢定、審批、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新生物製品命名及分類
第六條 新生物製品的命名應遵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和藥品命名原則的有關規定命名。
第七條 新生物製品分為五類:
第一類:國內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
第二類:國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藥典或規程,我國也未進口的生物製品。
第三類:1.療效以生物製品為主的新複方製劑。
2.工藝重大改革後的生物製品。
第四類:1.國外藥典或規程已收載的生物製品。
2.已在我國批准進口註冊的生物製品。
3.改變劑型或給藥途徑的生物製品。
第五類:增加適應症的生物製品。
第三章 新生物製品研製的要求
第八條 新生物製品研製內容,包括生產用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準、檢定方法、保存條件、穩定性以及與製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免疫學、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等臨床前的研究工作和臨床研究。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製造檢定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
第九條 新生物製品研製和生產要分別符合我國《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L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新生物製品研製過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各階段的要求如下。
1.實驗研究
包括套用基礎研究,生產用菌毒種或細胞株的構建、選育、培養、遺傳穩定性,生物組織選擇,有效成分的提取、純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製造和質量檢定的基本條件和方法。
2.小量試製
根據實驗研究結果,確定配方、建立製備工藝和檢定方法,試製小批量樣品,進行臨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實驗,並制定製造與檢定基本要求。
3.中間試製
(1)生產工藝基本定型,產品質量和產率相對穩定,並能放大生產。
(2)有產品質量標準、檢定方法、保存穩定性資料,並有測定效價用的參考品或對照品。
(3)提供自檢和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復檢合格,並能滿足臨床研究用量的連續三批產品。
(4)制定較完善的製造檢定試行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
4.試生產
在試生產階段,完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及其檢定方法;同時按有關規定完成第Ⅳ期臨床試驗、製品長期穩定性研究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產
按要求完成試生產期工作後,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轉入正式生產。
第四章 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申報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研製單位要填寫申請表(附屬檔案一),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材料(附屬檔案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資料按保密有關規定辦理),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研製條件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意見後,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二條 除體外診斷試劑外,生物製品臨床研究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研究用藥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應與臨床前研究用藥一致。
1.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工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單位按照附屬檔案六、七的技術要求和程式組織實施。
2.治療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參照新藥臨床研究的要求,須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臨床研究基地按《藥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CP)的要求進行。
3.體外診斷用品的臨床研究,申報單位於申報前,須在三個以上省級醫療衛生單位用其他方法診斷明確的陽性、陰性標本(總數一般不少於1000例)考核其申報品種的特異性、敏感性。申報後,根據需要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單位做進一步的臨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單克隆抗體、體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的臨床研究申報和審批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四、八、九。
5.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用藥由研製單位無償提供並承擔研究費用。Ⅳ期臨床試驗用藥的提供和研究費用,由生產單位與承擔單位雙方商定;有明確規定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研製的新生物製品,合作雙方在國內外實驗研究的資料和樣品均可用於臨床研究申報。
第五章 新生物製品生產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四條 新生物製品Ⅲ期臨床試驗結束後,研製單位填寫申請表(附屬檔案十三),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屬檔案二),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給新藥證書。
多家聯合研製的新生物製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給每個單位頒發研製單位聯合署名的新藥證書。
第十五條 多家聯合研製的新生物製品,第一類新生物製品允許其中兩個單位生產;其他類別的新生物製品允許一個單位生產。
第十六條 申報生產新生物製品的企業,在經過國家驗收符合GMP要求的車間內連續生產三批,經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抽樣檢定合格,填報申請表(附屬檔案二),提交新藥證書、生產車間驗收檔案、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的檢定報告複印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給批准文號。第一類為“國藥試字SXXXXXXXX”,其中S代表生物製品,其他類別的新生物製品除某些製品外均為“國藥準字SXXXXXXXX”。
第十七條 更換生產用菌毒種或細胞的疫苗、生物技術產品或胺基酸數目、順序等結構發生改變的生物技術產品以及需試產期考核的改變給藥途徑的產品核發試生產文號。
第十八條 國藥試字新生物製品試生產期二年。試生產期滿3個月前,生產單位填寫申請表(附屬檔案十四),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屬檔案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間,其試生產批准文號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試生產期者,經批准可延長試生產期。批准轉正式生產的產品,發給新的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SXXXXXXXX”,逾期未提出轉正式生產申請或試產期滿未批准轉正式生產的產品原批准文號取消。
第十九條 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經過工藝重大改革,研究資料證明改革後的產品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者,按新生物製品審批後,發給新的批准文號,原工藝產品的批准文號予以取消。其他單位採用新工藝時按新藥技術轉讓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凡新生物製品申報原料藥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核發新藥證書和批准文號。
第二十一條 新體外診斷試劑,研製單位完成產品臨床考核,其連續三批產品(批量見附屬檔案十二)經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檢定合格後,填寫申請表(附屬檔案十),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附屬檔案二、四、十、十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新藥證書,具備相應生產條件者發批准文號。生產單位用外購的主要原材料製備的新體外診斷試劑,經批准,發批准文號,不發新藥證書。
第六章 新生物製品製造檢定規程的轉正
第二十二條 新生物製品生產批准後,其製造檢定規程為試行規程。試行期第一類為三年(含試生產期),其他類別為二年。
第二十三條 試行期滿三個月前,生產企業填寫申請表(附屬檔案十五),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屬檔案十六),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責成中國生物製品標準化委員會對試行規程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附屬檔案十六)進行審查,提出製造檢定正式規程,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發布。
第二十五條 規程試行期滿,未提出轉正申請或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生產企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取消其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體外診斷試劑指免疫學、微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等體外診斷試劑。
第二十七條 抗生素、動物臟器製品按《新藥審批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生物製品工藝重大改革的審查認定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
第二十九條 治療用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的要求、新生物製品的技術轉讓、新生物製品研製過程中違規處罰等與《新藥審批辦法》規定類同的事項均參照《新藥審批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一、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申請表(略)
二、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一)治療用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二)預防用新生物製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三)體外診斷用品申報資料項目(略)
三、人用重組DNA製品質量控制要求(略)
四、人用鼠源性單克隆抗體製造及檢定規程(略)
五、傳代細胞系生產生物製品規程(略)
六、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的技術要求(略)
七、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程式(略)
八、人的體細胞治療申報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略)
九、人基因治療申報臨床試驗指導原則(略)
十、放射免疫分析藥盒申報資料項目及要求(略)
十一、用於檢測病原體的體外核酸擴增(PCR)
診斷試劑盒的申報、審評暫行辦法(略)
十二、體外生物診斷試劑報批批量最低要求(略)
十三、新生物製品證書/生產申請表(略)
十四、新生物製品轉正式生產申請表(略)
十五、新生物製品試行規程轉正申請表(略)
十六、新生物製品試行規程轉正的具體要求(略)
發布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9年04月22日 實施日期:1999年05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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