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二、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三、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七、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對審計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十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本法第二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十四、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五、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內設機構
辦公室、行政事業科、工商企業科、經責審計分局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協助局領導謀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局工作。
二、負責會議組織準備和議定事項的催辦。
三、負責工作計畫、總結、簡報、信息、請示、報告及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
四、負責機要保密、檔案處理、來信來訪、文書檔案的管理。
五、負責本局財務、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工作的管理。
六、負責本局黨務、群團、勞動人事、計畫生育等工作。
七、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行政事業審計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負責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五、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七、負責對市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商企業審計科工作職責:
一、依據法律規定,對國有工商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負責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
三、負責對工商企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經濟責任審計分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有關負責人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離退休、辭職、免職、撤職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在管理職責範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審計手段,對有關負責人任職期內的業績和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做出評價,並為組織部門考察和使用幹部提供依據。
三、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