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產企業鋪底流動資金

新投產企業鋪底流動資金系指企業建成投產時為保證正常生產所必不可少的流動資金,即項目投產後要增加的定額流動資金。長期以來該項資金均系由財政撥款解決。

但自1983年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後,因當時財政困難,規定中央投資的財政不再撥付了,由銀行貸款解決,但地方投資的和自籌建設的,也只撥付固定資產投資部分,把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全部要求銀行貸款解決,於是出現“千家萬戶搞固定資產投資,銀行一家包流動資金供應”的嚴竣局面,於是1986年9月國務院重申誰安排投資,誰負責解決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的規定。且規定必須把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列入概算,否則不予審批,從而使這一問題得到緩解。安排投產企業的鋪底流動資金是搞好項目投資的客觀需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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