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羅馬法中《國法大全》的組成部分]

新律[羅馬法中《國法大全》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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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法大全》的構成部分。彙編於公元534年以後的東羅馬(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頒行的詔令而成的。首先,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並置於全律之首,改變了過去具有總則性質的內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的狀況,使法典的體例更為科學合理,被後來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這是我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再次,首次將“八議”制度明確寫入法典,使封建貴族的等級特權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基本內容

《國法大全》的構成部分。彙編於公元534年以後的

皇帝

頒行的詔令而成的

新律還指我國曹魏時期的基本法律,曹魏《新律》的主要特點有:

首先,在法典體例上,把《漢律》中規定刑罰種類和刑法原則的“具律”改為“刑名”,並置於全律之首,改變了過去具有總則性質的內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的狀況,使法典的體例更為科學合理,被後來歷代封建法典所沿用,這是我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

其次,在內容上,在漢代《九章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詐偽、斷獄等九篇,並調整了法典中與篇目不統一的內容,使法典的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合理。

再次,首次將“八議”制度明確寫入法典,使封建貴族的等級特權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還改訂了刑罰制度,減輕了某些刑罰。總之,《魏律》在法典體例和內容上所作的改革與創新,對於後世歷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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