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

國家法律

發布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規範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檔案)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範的經辦規程,是確保新農保試點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範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深刻認識建立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深入了解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農保試點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範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係轉移、信息諮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村組,上門入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農村居民增強參保意識,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落實。

二、準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民眾為著眼點,準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係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諮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式、標準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注意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務。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範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準,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有章可循。要強化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範、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三、切實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資源、調整補充等措施,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縣級以上原則上要有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鄉鎮勞動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各行政村要明確新農保協辦員的工作職責。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緩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沒有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協調,儘快完成農保經辦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的整體移交。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儘快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農保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和經辦業務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在全國統一軟體基礎上,建設數據向省集中或省、市兩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網路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與村(居)委會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努力實現新農保業務處理計算機化、基金管理網路化、諮詢服務人性化、決策支持科學化。

四、加強統計調度工作。統計調度工作是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農保統計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把農保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農保統計工作要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暢。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農保統計工作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運用統計數據,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調度;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宣傳諮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級和地市級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範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地市級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五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第六條 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籤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並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限一併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並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戶口簿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一併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第八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覆核(可與公安部門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無誤後,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九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繫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參保農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級社保機構。縣級社保機構覆核無誤後,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旗)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係,並進行註銷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註銷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註銷表》)。

辦理註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跨縣(市、區、旗)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係轉移證明;

(5)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一條 村協辦員應按規定時限將《註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鄉鎮事務所初審無誤後,將註銷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上述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覆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按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後,對註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新農保關係,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二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託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已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摺的人員,應於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摺。或由縣級社保機構負責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縣級社保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級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摺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後,縣級社保機構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附表四,兩聯),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級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眼饋給村協辦員,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十四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鄉鎮事務所提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表五,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並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級社保機構指定賬戶。

鄉鎮事務所將《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時限將《集體補助表》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附表六,兩聯),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按年繳費,也可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規定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表七,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後,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

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覆核無誤後,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八,兩聯)。

第十六條 對於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並由金融機構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註銷信息等。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新農保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後,縣級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並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縣級社保機構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附表九,三聯),其中一聯交縣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第二十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到縣級社保機構列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十,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或登入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本人的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都應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級社保機構及時處理並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縣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村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告訴參保人員。

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十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事務所按月通過農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表十一),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五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並於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一併上報鄉鎮事務所。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新農保待遇領取資格,並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覆核,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後,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縣級社保機構應於每月月末前根據領取新農保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十三),送縣財政部門。待財政部門將新農保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後,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縣級社保機構。

新農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摺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級社保機構傳送支付回執,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每月月末前,縣級社保機構核對無誤後,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並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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