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暫行辦法》的重要性。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實施,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加上城鄉勞動力流動就業加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順應民意,利於民生,是一項重大的惠民政策。全面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城鄉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政策要點,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深入開展宣傳培訓工作。《暫行辦法》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強,及時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配合宣傳部門,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專項宣傳活動。要突出重點,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深入到企業基層、鄉鎮社區和廣大勞動者中間,幫助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全面準確了解政策、釋疑解惑。要加強與媒體溝通聯絡,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制訂相關工作預案,積極妥善地應對可能出現的熱點輿情,確保社會穩定。部里將舉辦《暫行辦法》培訓班,對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骨幹進行培訓。各地也要結合實際,進行相應的培訓,使各級管理和經辦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政策和經辦業務流程,確保《暫行辦法》落實到位。
三、全力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為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各地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精心設計,周密安排,分工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要根據統一規範、及時準確的原則,按照簡化操作、方便民眾的要求,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的經辦管理程式,做好相關流程的對接。要切實加強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溝通配合,增強服務意識,簡化辦理手續,縮短辦理時間,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四、認真抓好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工作。部里將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增加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功能,統一有關電子化流程和接口規範。各地要按照要求,做好本地業務管理系統調整工作,與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實現無縫銜接,構建全國統一的經辦服務信息化工作網路,提高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電子化套用水平。要切實組織好所屬地區的數據統計、核實、匯總和上報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及時和準確。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地要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工作的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任務分工、配套措施等作出具體部署,並請於5月 底前將實施方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要及時研究解決《暫行辦法》實施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附屬檔案: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2月24日

宣傳提綱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業經國務院同意印發,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
(一)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解決了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的問題。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暫行辦法》填補了制度間銜接政策的空白,解決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十八大報告提出“適應流動性”的具體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意義重大。
(二)有利於推動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我國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的任務。農業轉移人口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群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暫行辦法》規定,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滿15年,就可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這樣處理,在政策導向上鼓勵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長繳費多繳費,從而享受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體現了對農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於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有利於推動我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三)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各類人員在城鄉間的流動規模將不斷擴大。當前,我國農民工已超過了2.6億人,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就可以保障他們參保繳費權益完整性。《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個人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資金(包括政府補助個人部分),在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權益,確保參保者個人利益的完整。對於少數因各種原因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且不滿15年的,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而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全面領會《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重點問題
《暫行辦法》充分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的不同特點和差異性,遵循了4個基本原則: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台。由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籌資渠道、繳費水平、支付結構、待遇計發辦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應有所差別,實行職工與城鄉居民既有銜接、又有區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在保持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礎上,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二是順應發展大趨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轉變為市民並在城鎮就業參保,農村人口從鄉村轉入城市是社會結構發展變化的大趨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要順應這一發展大趨勢。三是照顧大多數。社會群體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銜接政策應要考慮多數人的利益需求。《暫行辦法》應從維護大多數參保人員的權益出發,鼓勵參保人員通過參保繳費甚至延長繳費的形式享受到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四是構建政策大框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相互銜接要考慮未來的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具有一定的彈性,首先搭建起一個大的政策框架,並為今後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留有空間。
按照上述原則,《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實現兩種制度銜接。目前,隨著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決了跨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之後,儘快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成為重點。《暫行辦法》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
(二)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後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 妥善處理重複參保與重複領取待遇。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對參保繳費的時間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目前仍然存在。《暫行辦法》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複參保及重複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和待遇,對於個人因重複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
(四) 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既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暫行辦法》強調最佳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三、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主要政策
(一)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二)銜接時點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願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後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銜接條件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並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待遇領取地確定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可能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參保地與待遇領取地可能不是同一個統籌地區,甚至可能有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的情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前,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五)資金轉移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併累計計算。
《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考慮:一是統籌基金是國家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安排,既是為了解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也是為了均衡單位的養老負擔,體現的是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與個人賬戶功能和權益歸屬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二是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為了適當平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僅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並計入其個人賬戶,會造成兩類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從趨勢上看,應引導、激勵農民工等群體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六)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主要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的繳費標準差異很大,如果採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會導致低繳費換取高額待遇的不合理情況;如果採取按繳費額度折算的辦法,會出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對等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會出現繳費一年折算為十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這也是不恰當的。
(七)重複參保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繳費,將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八)重複領取待遇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九)經辦流程。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而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並確定了辦理時限。相關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十)信息查詢。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方便參保人員諮詢和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便利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相應手續。進一步完善部級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支持電子化轉移業務模式,提升為民服務水平。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本人參保繳費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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