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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基礎理論
1.目的違法的保險契約是否有效?
2.社會保險已支付的費用,商業保險能否重複支付?
3.保險法律關係成立的條件?
4.如何認定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5.如何認定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6.交付保險費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7.保險期間未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是否應支付拖欠的保險費?
8.保險人對保險單簽發前發生的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9.暫保單的效力如何認定?簽發暫保單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10.保險責任期間如何計算?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責任期間開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11.如何認定保險契約是否成立?追溯保險的效力如何認定
12.委託投保中,如何認定保險契約的主體?
1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應歸單位還是個人?
14.如何區分保險代理人的個人行為和保險代理行為?
15.如何認定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表見代理?
16.約定保險金額和實際損失不一致時,如何確定賠付金額?
17.保險契約存在筆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8.標的物性質登記錯誤,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如何認定保險契約的效力?
19.如何確定標的物的保險價值?
20.如何認定某一事件是否屬於保險事件?
21.哪些主體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22.保險契約的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23.人身保險契約解除時,如何確定應退還的保險費數額?
24.不交保險費是否意味著保險契約的解除?
25.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實對發生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影響的,保險人能否拒賠?
26.如何認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範圍?
27.代理人代簽投保書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28.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29.又投保單和保險單不一致時,應以哪個為準進行賠付?
30.如何認定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
31.如何認定保險契約免責條款的效力?
32.保險契約籠統規定“其他”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該條款是否有效?
33.保險條款的解釋規則?
34.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未及時通知的,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35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損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人能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能否拒賠?
36.為防止保險事故發生所支出的費用是否應由保險人承擔?
37.保證保險和保證之間的關係?
38.如何認定保險契約中保證條款的效力?
39.又保險人未詢問是否構鹹棄權?能否要求解除保險契約?
40.如何認定賠付範圍及金額?
41.如何認定重複保險的效力?
42.約定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以什麼標準進行賠付?
43.不足額保險應如何賠付?
44.如何認定不定值保險?
45.如何確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的“猶豫期”?
人身保險全同
46.簡易人身保險契約生效的時間?
47.年齡誤報的法律後果?
48.如何認定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是否超過寬限期?
49.又如何認定人身保險契約效力是否恢復?
50.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無法確定先後順序的,保險金如何賠付?
51.多個受益人並存,其中一個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是否應向其餘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52.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屬於保險人的免責範圍?
53.如何區分“意外死亡”和“自殺”?
54.如何認定“無行為能力人自殺”?
55.畏罪自殺未被定罪,保險人應否賠償?
56.被保險人故意自殘的,保險人應否賠償?
57.受益人不明確的,保險金如何支付?
58.受益人能否轉讓其受益權?
59.保險金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可以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60.被保險人以遺囑變更受益人後,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該向誰支付保險金?
61.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代位求償?
62.附加健康險保險到期後,主險仍有效,是否應當然續保?
63.保單的現金價值表錯誤,應如何賠付?
財產保險契約
保險經營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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