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案例精析》

  圖書簡介:

新保險法案例精析》由中國保險學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險學及保險法理論功底及實務經驗的專家編寫。以保險實務中“常見”、“前沿”、“疑難”、“典型”、 “熱點”問題為引導,以真實案例為載體,對保險法的實務和理論進行了系統梳理。《新保險法案例精析》案例的選取體現 “典型性”、“真實性”、“針對性”。案例雖發生於新保險法實施之前,但全書用新保險法的視角對案件進行了深刻解讀、分析,及時告知讀者新法適用於案例的法律後果。因此,《新保險法案例精析》對新保險法實施後同類案件的處理,極具參考價值。

圖書作者:羅忠敏

圖書目錄:

保險法基礎理論

1.目的違法的保險契約是否有效?

2.社會保險已支付的費用,商業保險能否重複支付?

3.保險法律關係成立的條件?

4.如何認定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5.如何認定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6.交付保險費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7.保險期間未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是否應支付拖欠的保險費?

8.保險人對保險單簽發前發生的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9.暫保單的效力如何認定?簽發暫保單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10.保險責任期間如何計算?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責任期間開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11.如何認定保險契約是否成立?追溯保險的效力如何認定

12.委託投保中,如何認定保險契約的主體?

1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應歸單位還是個人?

14.如何區分保險代理人的個人行為和保險代理行為?

15.如何認定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表見代理?

16.約定保險金額和實際損失不一致時,如何確定賠付金額?

17.保險契約存在筆誤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8.標的物性質登記錯誤,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如何認定保險契約的效力?

19.如何確定標的物的保險價值?

20.如何認定某一事件是否屬於保險事件?

21.哪些主體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22.保險契約的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23.人身保險契約解除時,如何確定應退還的保險費數額?

24.不交保險費是否意味著保險契約的解除?

25.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實對發生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影響的,保險人能否拒賠?

26.如何認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範圍?

27.代理人代簽投保書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28.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29.又投保單和保險單不一致時,應以哪個為準進行賠付?

30.如何認定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

31.如何認定保險契約免責條款的效力?

32.保險契約籠統規定“其他”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該條款是否有效?

33.保險條款的解釋規則?

34.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未及時通知的,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35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損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人能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能否拒賠?

36.為防止保險事故發生所支出的費用是否應由保險人承擔?

37.保證保險和保證之間的關係?

38.如何認定保險契約中保證條款的效力?

39.又保險人未詢問是否構鹹棄權?能否要求解除保險契約?

40.如何認定賠付範圍及金額?

41.如何認定重複保險的效力?

42.約定保險價值超過實際價值的,以什麼標準進行賠付?

43.不足額保險應如何賠付?

44.如何認定不定值保險?

45.如何確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契約的“猶豫期”?

人身保險全同

46.簡易人身保險契約生效的時間?

47.年齡誤報的法律後果?

48.如何認定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是否超過寬限期?

49.又如何認定人身保險契約效力是否恢復?

50.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無法確定先後順序的,保險金如何賠付?

51.多個受益人並存,其中一個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是否應向其餘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52.之違法犯罪行為是否屬於保險人的免責範圍?

53.如何區分“意外死亡”和“自殺”?

54.如何認定“無行為能力人自殺”?

55.畏罪自殺未被定罪,保險人應否賠償?

56.被保險人故意自殘的,保險人應否賠償?

57.受益人不明確的,保險金如何支付?

58.受益人能否轉讓其受益權?

59.保險金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可以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60.被保險人以遺囑變更受益人後,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該向誰支付保險金?

61.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代位求償?

62.附加健康險保險到期後,主險仍有效,是否應當然續保?

63.保單的現金價值表錯誤,應如何賠付?

財產保險契約

保險經營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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