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資訊
書名: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台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作 者:劉宗榮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
ISBN:9787300099088
開本:16
定價:68.00元
內容簡介
《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是我國台灣地區保險法領域的權威著作,作者有多年參與立法及保險行業管理經驗,能夠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使得《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成為內容充實的理論著作。《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在寫作上具有以卞特點:
以保險法為基礎,參考德國保險契約法,建構嚴謹的理論體系。吸納我國台灣地區及美國最新裁判見解,豐富《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內容,並與保險實務相銜接。精心繪製多幅法律關係圖,幫助讀者通盤了解複雜的請求權關係。重點清晰,依照內容編列段碼,並依據段碼,編制索引,方便查考。各章附有習題,可以作為討論的重點提示。
作者簡介
劉宗榮,台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目錄
第一章緒說壹、保險的意義
貳、保險制度的緣由
叄、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
肆、保險業之經營原則
伍、危險與危險控制
保險的種類
第二章
壹、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
貳、營利保險與社會保險
叄、原保險與再保險保險契約的訂立與法律性質
第三章
壹、保險契約的訂立
貳、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
叄、保險契約的解釋
肆、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
伍、保險契約的變更與恢復效力保險契約的主體、關係人及輔助人
第四章
壹、保險契約的主體
貳、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叄、保險的輔助人保險利益
第五章
壹、保險利益的意義
貳、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叄、保險利益的說明義務
肆、保險利益存在的主體
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之時間
陸、保險利益之內容
柒、保險利益之查核
捌、保險利益與受清償可能性保險事故的範圍
第六章
壹、緒說
貳、以保險期間界定保險事故範圍
叄、以承保內容界定保險事故的範圍
肆、界定保險事故範圍的依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第七章
壹、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權利
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第八章
壹、保險人之權利——請求給付保險費
貳、保險人的義務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第九章
壹、前言
貳、保險金額的意義及功能
叄、保險價額的意義及種類
肆、超額保險、等值保險與部分保險復保險
第十章
壹、復保險的意義
貳、復保險適用的險種
叄、要保人的通知義務
肆、違反覆保險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伍、立法的檢討與修正建議保險競合
第十一章
壹、保險競合的意義
貳、保險競合與復保險的差異
叄、保險競合的解決損失的估計
第十二章
壹、鑑定專冢的選定及報酬
貳、保險標的物價值與損失額的估定
叄、折舊、替換及過時代位權
第十三章
壹、代位權的意義
貳、代位權的作用
叄、代位權的本質
肆、代位權的法律依據
伍、代位權之主體及對象
陸、代位權所適用的保險類別
柒、保險人之代位權與被保險人對加害第三人請求權之順位
捌、代位權的保護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的變更
第十四章
壹、緒言
貳、保險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的類型利益第三人之保險契約
第十五章
壹、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意義
貳、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訂立
叄、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與第三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
肆、要保人的優先權與交付保險單義務火災保險
第十六章
壹、火災保險的意義
貳、火災保險契約的訂立
叄、火災保險的保險事故
肆、火災保險的標的物
伍、火災保險的特點
陸、火災保險所承保損失的範圍
柒、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捌、要保人的義務
玖、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拾、證明及估計費用的負擔
拾壹、損失估計遲延的責任
拾貳、保險契約效力的停止
拾叄、保險契約的終止
拾肆、重建費用保險
拾伍、火災保險與抵押權
拾陸、共同保險條款責任保險
第十七章
壹、責任保險的意義
貳、附加被保險人
叄、責任保險的責任
肆、保險給付的範圍
伍、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
陸、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柒、保險契約的終止
捌、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
玖、強制責任保險
拾、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保證保險
第十八章
壹、前言
貳、保證保險的意義
叄、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肆、保證保險的範圍
伍、保險人的代位權人壽保險
第十九章
壹、緒說
貳、人壽保險契約的意義
叄、人壽保險的種類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訂定
伍、關於被保險人年齡陳述不實的效果
陸、要保人的質借權利
柒、危險增加或減少的通知
捌、要保人任意終止保險契約——解約金的償付
玖、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確定
拾、受益權
拾壹、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免責事由及立法檢討
拾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
拾叄、繳清保險
拾肆、當事人破產
拾伍、集體保險健康保險
第二十章
壹、健康保險的意義
貳、健康保險契約之成立、生效及內容
叄、健康保險之據實說明義務
肆、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的免責事由
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章
壹、傷害保險的意義
貳、傷害保險之保險契約
叄、“知悉”與“行為”的法律效果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適用
肆、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受益持分
伍、傷害保險保險人之免責
陸、傷害保險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柒、避免及減輕損害捌、傷害的鑑定年金保險
第二十二章
壹、前言
貳、年金保險的意義
叄、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肆、年金保險的受益人
伍、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參考書目
名詞索引
法條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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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請求保險給付的一方,為請求保險給付,對於為保險標的物的房屋必須有所有權。若是尚未給付價金,又未取得所有權,則對於買賣標的物沒有保險利益。例如:在RichardandMargaretGossettv.FarmersInstlranceCo.ofWashington,SupremeCourtofWashington,948P.2d1264(1997)一案。該案原告Gosset:ts提出要約購買坐落在Tacoma的房屋,已獲得承諾。原告向Farmers保險公司表示其將成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並且從保險公司獲得房屋所有人的保險單。在交易達成,對外不再為出售廣告之後,原告開始在房屋內工作,並且計畫搬入。但是在原告與銀行簽訂長期融資契約,並且取得所有權之前,發生了一場大火,大火燒毀了房屋及已經裝修的裝潢。本案的保險人拒絕保險給付,拒絕的理由是原告對於房屋並未取得所有權,而且對於房屋也沒有保險利益。該案法律爭點即在於:被保險人未取得保險標的之所有權者,是否得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名義投保火災保險,並請求全部之保險給付?抗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之見解,判定原告只有就“對房屋進行改良且增加價值範圍內”可以請求保險給付,蓋原告雖然很明顯有意購買該房屋,但是火災發生當時,原告對於房屋並無擔保利益,關於房屋沒有絲毫相關債務,假若原告可以請領保險給付,則其所獲得者將遠遠超過其在火災發生前之所有利益,原告對該房屋的期待以及保險費的給付都不能構成保險利益。從以上法院的裁判,可以知悉債權人本於債權請求權的行使,而可以取得動產或不動產之物權或占有動產或不動產者,債權人對該動產或不動產到底有沒有保險利益?到達何種程度才有保險利益?法院的寬嚴並不一致,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一定的規則。從以上的案例可以了解,“是否是單純債權”、“是否已經占有交易標的物”、“是否已經占有交易標的物,而且已經給付價金”,常常是法院在具體案件,認定有無保險利益的重要考慮因素。至於已經取得所有權者,法院都採取肯定見解。
(3)可能消滅的保險利益(adefeasibleinterest):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一種稱為“可能消滅的保險利益”,是一種偶發性的保險利益(contingentinterest),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七條且明文承認此種保險利益。所謂可能消滅的保險利益,是指在發生保險利益之後,又可能因為法院判決或是契約相對人的行為或是自己的選擇,而使保險利益消滅。例如在戰爭時期,擄獲者對其擄獲的財產有保險利益,其後若因法院判決擄獲之財產必須歸還其原所有人,則擄獲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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