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薩斯”(Bleeding Kansas)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準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1.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準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雖然案件的名稱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實際為“Sanford”。這僅是一個文員的拼寫錯誤,但法院沒有糾正。
結果
激化南北分歧
如果沒有後來的憲法修正案,斯科特案的判例將決定黑人一直處於次等地位,即使奴隸全部解放也不能改變。而且,斯科特案的判決背離“平等”的根本性原則,背離了作為美國立國之本的《獨立宣言》。關於國會在準州地區排除奴隸制的立法權問題,坦尼認為如果法律因為某人把財產帶入某個具體的領地而剝奪他的財產,就違反了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要是把“奴隸”二字換成“酒”、“車”或其他任何物品,都將是十分合理的,所以說斯科特案判決的問題在於最高法院拒絕區分奴隸這一特殊財產與普通財產的區別,這是後來的最高法院指出的。也就是說坦尼法院是以維護奴隸制為出發點,利用可以被利用的法律材料,判決了斯科特案。這樣的判決及其包含的政治意義極大地激化原已尖銳對立的南北爭執。就連那些原本對這場爭端漠不關心的北方人,也加入了廢奴主義者的陣營。格瑞萊,著名記者和政治家,在其主辦的《紐約論壇報》(New York Tribune)這份當時最具影響力的報紙上說,對斯科特案的看法“成為了一種道德衡量標準,可以拿到任何一家華盛頓酒吧里作為對多數派的檢驗”。相反地,南方對判決結果大加讚賞,奴隸制的擁護者認為:斯科特案的判決表明美國最高法院承認了州權的有效性,尤其是各州有權自行決定奴隸制在本州是否合法,而不用考慮國會的意見。
錯誤的判決
斯科特案是最高法院史上一個分水嶺案件。在斯科特案判決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高尚的人品,君子風度和智慧,他摒棄狹隘黨派觀念以對公正與和諧的追求,使他備受同事及全國民眾的尊敬。但斯科特案之後,所有的事情都改變了。1865年參議員查爾斯·薩姆宣稱“……坦尼這個名字將會在歷史記錄中被噓聲轟走……,他主持司法長達25年,但他最終是邪惡地司法,讓我國的司法機關蒙羞,讓這個時代蒙受恥辱”。在一個多世紀裡,斯科特案成為司法專斷的典型,事實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都儘量避免這個話題,正如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所說“這樣的先例有一個就足夠了”。
坦尼在這個案件中沒有能夠遵循他自己建立司法機構自我克制學說,試圖將美國由來已久的奴隸制問題作為“法律問題”來解決,結果將最高法院的司法權伸到極限,以致被稱為“不明智的法官”。不過儘管有斯科特案的瑕疵,坦尼還是以其豐富的政治經驗,出色的領導才能,豐富的工作成果贏得了現代人的肯定,在坦尼去世後一個多世紀的1972年,美國60多位法學院院長和精通司法程式的法學、歷史學和政治學教授對歷屆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了評價,坦尼被評為12位最好的大法官之一。
二十世紀60年代後,最高法院才敢舊事重提。如今各地遊客參觀美國最高法院時,會先看一部10分鐘的短片,介紹最高法院的歷史,其中特別提到1857年斯科特案判決的重大失誤,自揚家醜,警告世人。
後來的命運
1857年5月26日,斯科特一家被賣給原來的主人布洛家族,布洛家族讓斯科特一家成為自由人。次年,斯科特死於肺結核,安葬在聖路易斯市,墓碑上刻著這樣的話:
德雷德·斯科特
生於1799年,卒於1858年9月17日。
美國最高法院1857年的一個決定,否認黑人有公民資格,使《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 歸於無效,並成為南北戰爭爆發的原因之一。德雷德·斯科特即是這個案件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