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奴隸德雷德·斯科特隨主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和自由準州(Territory)威斯康星,並居住了兩年,隨後回到蓄奴州密蘇里。主人死後,斯科特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自由,案件在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被駁回後,斯科特抗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由於《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薩斯”(Bleeding Kansas)的影響,此案被廣泛關注,當選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和後來的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都在公眾場合表示將等待並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
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撰寫了判決意見,長達55頁,主要論述以下3點:
1、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國憲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無權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準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 Compromise),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他一旦回到密蘇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雖然案件的名稱是“Dred Scott v. Sandford”,但被告人實際為“Sanford”。這僅是一個文員的拼寫錯誤,但法院沒有糾正。